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准确获取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实际工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及分工;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动态、就业、社保、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1.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
2.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财政局综合楼3楼“三务”公开栏;
3.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公开媒体、公众号、广播、报刊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地址: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8761568。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000。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涉及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信息处理费
1.收费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2.收费标准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8761568
传真号码:0478-8761564
邮政编码: 015000
电子邮箱: bslhqrlj@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四、不予公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4.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5.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