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临河区司法局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河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临河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临河区司法局316室)查阅索取临河区司法局有关信息。
●公开范围
1、区司法局领导成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区司法局及内设股室工作职责;
3、已发布的临河区司法局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等;
4、区司法局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5、区司法年度工作计划;
6、区司法局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主要内容;
7、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临河区政府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linhe.gov.cn)
2.同时,本部门信息还将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便民资料、公开栏等辅助性方式公开。
●公开时限
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和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要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延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临河区司法局办公室31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方式:0478—8921599
传真号码:0478—8921599
4.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 临河区人民政府”(http://www.linhe.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要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5.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6.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7.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 40元/页。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临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