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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01 15:16  来源: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录入:web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了《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职能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法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等。

3.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和实施情况,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卫健委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网上公开主要通过主要利用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linhe.gov.cn)。

  2.指定地点公开主要通过临河区卫健委内部“三务公开栏”及查阅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临河区卫健委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临河区卫健委办公室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临河区卫健委办公室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临河区卫健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地址:临河区金秋华城步行街办公楼二栋6楼

工作时间: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8--8927666;

电子邮箱:lhqwsj@126.com;

2.邮政寄送。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收件人:临河区卫健委614办公室

通信地址:临河区卫健委614办公室

邮政编码:015000;

3.网络提交。请登录门户网站临河区人民政府(http://www.linhe.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 临河区人民政府”(http://www.linhe.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要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三)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 40元/页。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电话:0478--892766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临河区纪检委或者临河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附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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