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市政设施建设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承诺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现场照片、占用期限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票据、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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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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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设施建设审批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 | 申请条件: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档案管理或管道燃气经营者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证明材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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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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