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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31 17:56  来源:临河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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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开具户籍类证明

户籍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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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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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销户口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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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亲属关系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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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立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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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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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准迁证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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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中专生迁出-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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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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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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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县内移居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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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跨盟市迁入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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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准迁证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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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出生登记入户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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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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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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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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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期间所生婴儿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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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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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21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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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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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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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临时身份证办理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0231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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