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户籍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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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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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销户口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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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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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立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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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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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准迁证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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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中专生迁出-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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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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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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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县内移居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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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跨盟市迁入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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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准迁证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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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生登记入户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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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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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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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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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期间所生婴儿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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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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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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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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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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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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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临时身份证办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 2023年1月1日 |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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