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规范我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权出让行为,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结合内蒙古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出台了《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产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等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临河建成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四、补偿标准
遵循“商业圈高于居住区、繁华路段高于非繁华路段、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的原则,结合我区发展现状,将临河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占用国有资产土地补偿费划分为两类,即繁华商业区和非繁华商业区。同时参照现阶段各停车场租赁合同,将繁华商业区按照每年每平米20元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非繁华商业区按照每年每平米15元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
临河区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建设管
理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
作领导小组主体责任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