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临政办发〔2021〕74号
城关镇人民政府、曙光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临河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办法(试行)
为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规范我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权出让行为,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产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等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障经营者、资产所有权人和公众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临河建成区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三、适用类别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权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二)部分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需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权,非国有出资人可以直接取得经营权,但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土地需上缴用地补偿费。
四、职责划分
区执法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和收入征收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地进行规划核实。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区审计局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五、用地补偿费用
1.用地补偿费用采取固定补偿方式:根据占用土地面积及地理位置按照确定公开的单位价格核算后进行补偿。
2.补偿标准:遵循“商业圈高于居住区、繁华路段高于非繁华路段、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的原则,结合我区发展现状,将临河区公共收费停车场(含停车泊位)占用国有资产土地补偿费划分为两类。
繁华商业区:城市繁华地段、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按照每年每平米20元收取。
非繁华商业区:停车位基本满足,供求基本平衡的区域,按照每年每平米15元收取。
六、出让期限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2年。
七、其他事项
(一) 出让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二)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修复。
(三)区执法局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五)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经营权的,由区执法局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招标(合同)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六)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公共停车场实施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偿出让经营权相关规定。经营人不得侵害群众利益,否则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