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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6 16:14  来源:临河区农牧局   录入:web  
    
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解读--临河区农牧局
 

临农牧字〔2020〕71号

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主要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种养业经营大户、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机构

三、扶持内容

(一)积极培育家庭农牧场。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牧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生力量。

(二)鼓励发展农牧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合作组织,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

(三)做强做优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以“公司+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公司+家庭农牧场”等形式,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四)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一)财政税收扶持

各地结合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农牧业综合开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相关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发挥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综合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疫病防治等生产性服务给予补助。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激励性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采取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健全秸秆多元化利用补贴政策,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扩大政府购买农牧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将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农村牧区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牧户提供公共服务。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牧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二)用地用电用水支持。落实促进现代农牧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牧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引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牧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嘎查村(组)内互换并地或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连片经营的,优先安排土地整治、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资金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或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牲畜棚圈等农牧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扩大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四)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总量适度的基础上增加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努力解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和农村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信贷业务向盟市、旗县(市、区)延伸,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农牧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其带动的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农牧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探索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购置大型农牧机具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牧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牧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探索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

(五)拓展营销市场空间。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国内国际农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实施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程,优先在牛羊肉、马铃薯等优势主导产业培育自治区级“蒙”字号区域公用品牌。规划建设农村牧区物流设施,支持供销、邮政、快递等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民合作社为支撑的农村牧区物流网络体系。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将产品纳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管理。

(六)人才科技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牧场主培养计划、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办好涉农涉牧类专业,面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专业培训和经营能力提升培训。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牧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按规定到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推行“科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模式,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储备一批新型农牧业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一批农牧业科技成果。

四、政府部门服务指导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临河区农牧局

2020年3月31日

解读原文:《2020年临河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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