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31 09:26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保存保存 打印打印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开具户籍类证明 户籍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注销户口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亲属关系证明 公共服务事项 公安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2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立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3 跨盟市迁入-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4 准迁证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5 大中专生迁出-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6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7 大中专毕业学生户口迁入-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8 市县内移居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9 跨盟市迁入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0 准迁证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1 出生登记入户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2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不在同一户口,随父或随母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3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4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5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均为高校集体户,在校期间所生婴儿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6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7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双方死亡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8 出生登记入户-婚生婴儿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出生申报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19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母亲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20 出生登记入户-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21 临时身份证办理
公共服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025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临河区政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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