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萍萍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6-07-15;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萍萍蔬菜店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予立案。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萍萍蔬菜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真好运土豆粉(中宽粉条);生产日期:2026-07-05;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样品名称:真好运土豆粉(细粉条);生产日期:2026-07-05;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的真好运土豆粉(中宽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生产的真好运土豆粉(细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土豆粉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20050元,上缴国库。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临河区真好运粉条加工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万宾汇商贸有限公司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爽口糯米凉糕;生产日期:2026-07-20;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万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店经营的爽口糯米凉糕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爽口糯米凉糕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5000元;总计罚没款5400元上缴国库。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万宾汇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刘海娥红腌菜炒酸粥店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爽口糯米凉糕;生产日期:2026-07-20;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刘海娥红腌菜炒酸粥店生产的爽口糯米凉糕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爽口糯米凉糕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40元;二、罚款5000元;总计罚没款5840元上缴国库。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刘海娥红腌菜炒酸粥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韩小旦水产调料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真好运土豆粉(细粉条);生产日期:2026-07-05;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样品名称:真好运土豆粉(中宽粉条);生产日期:2026-07-05;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韩小旦水产调料超市经营的真好运土豆粉(细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韩小旦水产调料超市经营的真好运土豆粉(中宽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销售的土豆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销售土豆粉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韩小旦水产调料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8日
初审:李怡雯 复审:杨敏 终审: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