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临河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主 任:魏 晋 区委常委、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梅步俊 区政府副区长
副 主 任:要振海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梁 斌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根树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梁 鸿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网信办主任、文明办主任
殷旭阳 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乔晓庆 团区委书记、干召庙镇镇长
秀 兰 区妇联主席
郭志宇 区人武部政委
郭庆宏 区财政局局长
陈冠廷 区商务局局长
闫 俊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 彪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治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太文代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
冯黎彬 区公安局党委委员
杨金平 区民政局局长
王建国 区司法局局长
赵永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 健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姜 龙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尚永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局长
徐创军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魏晓光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郝 频 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邵凤仙 区教育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各乡镇党委、农场书记,各街道党工委书记,临河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教育研究发展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邵凤仙同志兼任。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临河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要求,区人民政府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结合我区及各部门行业实际,现将各成员单位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请及时开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落实。
一、共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依法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应用,保证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从业人员的各项考核。
(四)对提高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要有具体实施方案,且制度健全、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考核到位。
(五)要求工作人员在各种会议、公务接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活动和办公环境中自觉使用普通话。
(六)要求公文、印章、单位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宣传标语牌、通知、告示、墙报、标语及网站等公众宣传平台用字规范。
(七)规范和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建设。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单位各年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计划、整改措施及工作总结;做好日常文字、图片、音像等原始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区汉语委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项培训;设置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八)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为重点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重点宣传和常规宣传相结合。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各单位要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宣传橱窗。平时,各单位的会议室,重要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要设立 “请讲普通话 请用规范字”等提示牌,形成规范用语用字的良好宣传氛围。
(九)各乡镇及区直单位适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率要达到100%,测试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开展规范汉字应用、常用公文写作等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在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步落实乡村振兴、通语“双攻坚”目标。
(十一)统筹监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积极配合区汉语委做好相关工作。
二、个性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制订党群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使普通话成为党群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业素质和必备能力之一;做好科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2.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作为党群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之一,制订阶段性培训规划和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公务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1.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常规宣传教育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及时制订完善相关制度,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文明创建活动,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评比的重要内容,纳入测评指标、督促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新闻媒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检查。
(三)区总工会 团区委 区妇联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2.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群众性活动,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3.组织开展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志愿者活动。
4.积极配合区汉语委开展相关活动。
(四)区人武部
1.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监督管理部队驻地规范用语用字情况。
2.积极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不断提高部队指战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3.积极配合区汉语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
(五)区教育局
1.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区汉语委日常工作。
2.协调指导和统筹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
3.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和主阵地作用,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把用语用字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常规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做好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园)建设和示范校(园)创建相关工作。
4.指导全区普通话和规范字培训测试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工作,并带头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5.在校长培训、聘任及教师培训、评聘等工作中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六)区财政局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局机关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2.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的相关要求,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3.督察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七)区商务局
1.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工作。
2.做好经贸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管理监督各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建筑物用字。
2.负责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标识、街道名称等规范字使用情况,不断健全、完善检查整改机制。
3.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城市管理执法内容。
(九)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2.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车站、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规范用语提出明确要求,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严格规范车站、公路沿线及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的用语用字,不断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成为公务员录用和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推动落实公务员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和持证上岗工作。
2.会同区汉语委办公室做好各部门、单位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的规划和组织工作,指导制订各部门、各单位培训测试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指导全区就业指导、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培训列入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十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协调发展。
2.协助开展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项目的相关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汉两种文字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3.协助开展社会蒙、汉文字规范化使用专项检查和民族学校双语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二)区公安分局
1.负责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公安、交警日常执法的工作用语。落实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2.对刻印社等特殊用字行业人员的规范用字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3.规范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用字;协助各有关部门对社会规范用字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地名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
2.监督管理街路名称、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的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范应用工作。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健全完善审核监督管理机制。
3.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4.监督管理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在局机关及服务窗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十四)区司法局
1.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
2.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督促全区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公证员等在执行公务和开展法律服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落实律师等一线司法和执法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五)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1.贯彻执行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发[2001] 20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精神,做好本系统相关媒体和文化团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制订本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字水平培训测试规划;落实解说员、主持人、播音员等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监督管理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情况。
4.建立完善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管理机制,把文化活动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纳入行业管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区内各类旅游景点、旅行社、车船旅游设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情况,在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中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6.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榜样示范作用,在制作播出的各类节目中营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
7.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配合区汉语委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及时宣传报道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动态,全年制作播发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闻不少于10条;常态化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
8.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采编人员及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培训率要达到100%,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测试合格率要达到100%, 其他人员测试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9.严格执行电台、电视台方言类节目的审批制度。
10.配合区汉语委完成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巴彦淖尔市方言保护项目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制订明确的检查整改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2.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提高医护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落实直接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将城市公共场所的广告、牌匾、单位名称牌、交通路牌、站牌、标牌等各类设施的规范用字纳入城市管理和执法内容,配合区汉语委及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
2.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城管执法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3.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
(十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关,严格审批制度。
2.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商标等社会规范用字,从源头杜绝不规范用字。
3.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深入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4.在质量认证认可工作中规范认证标志、证书等各类文书用字。
(十九)区融媒体中心
1.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及新闻出版的要求,抓好采编、校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人员、责任、措施、考核、奖惩五到位,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报纸使用规范汉字的质量,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
2.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配合区汉语委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及时宣传报道我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动态,全年登载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文稿不少于10篇;常态化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
3.对记者及一线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培训率要达到100%,测试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积极探索采编人员持规范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二十)区税务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配合区汉语委在本系统内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不断提高税务干部普通话应用水平及依法行政的效率和形象。
(二十一)区乡村振兴局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积极开展青壮年农牧民普通话培训。摸清青壮年农牧民的普通话培训需求底数,制订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人员和经费,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内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切实促进当地普通话普及率的提升。要创造学习条件,创新学习方式,结合当地旅游服务产业发展、劳务输出等需求,对不具备普通话沟通能力的青壮年农牧民进行专项培训,使其具有使用普通话进行基本沟通交流的能力。在每个行政村举办“人人通”推普培训班,由驻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集中开展普通话专项学习培训。
(二十二)区科技局
1.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增强科学技术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十三)各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
1.负责本单位内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辖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2.协助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开展本机关及辖区人口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3.依据相关规定,收集整理本机关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二十四)其他部门
1.按照汉语委统一要求,抓好本系统、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协助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开展本机关单位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3.依据相关规定,收集整理本机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临河区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我区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浙进地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切实提高我区全体干部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语言文字学习制度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讲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增强干部职工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意识,做到上下联动、持之以恒、重在实效。
(一)按照区汉语委办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二)把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每周的学习例会。
(三)鼓励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推广普通话的活动。
二、普通话使用制度
(一)全区干部职工在工作时自觉使用普通话,生活中向社会积极推广普通话。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5.接打电话,接待采访。
(三)普通话持证上岗制度。
1.凡未取得普通话相应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的培训和测试。
2.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3.普通话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的各类人员将不能参加评优评先。
4.普通话水平作为干部提拔、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用字规范化的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1.单位内部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告示栏。
2.发布公文及内部文书往来。
3.大型活动的会标、标语、背景图案、领导讲话材料等。
(二)语言文字检查制度。
1.全区干部职工必须按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2.各单位公文用字规范,杜绝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
3.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干部职工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干部职工职责;把语言文字作为个人年度评优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单位人事录用的一项条件。
4.凡发现工作人员不按要求说普通话者,由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令其限期改正,并负责对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指导。
5.以每年的“推普周”活动为契机,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扎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6.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语言文字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多层面的方式培训各类人员,使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7.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规范用字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对单位内部规范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奖惩制度
(一)全区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普通话水平的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单位每年拿出一定的活动经费,用于对开展各类常规语言文字活动类竞赛的奖励。
(三)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中工作不力,不规范用语用字的个人,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的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