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公报>政府办文件>2019年>第6期(总期第36期)    日期:2019-06-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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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河区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9年临河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促进全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农〔2019〕4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通过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着力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费率

(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险种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葵花;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养殖业险种有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含高温),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及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旋风、龙卷风 、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温冻害 (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含连阴天导致的低温冻害等)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种苗费负赔偿责任。

2.养殖业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上级规定疾病和意外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种植业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籽种、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以亩为单位核算:水地玉米、小麦、水稻每亩各500元,向日葵每亩300元,水地马铃薯每亩800元;种植业费率为小麦、玉米、向日葵为5.5%,水稻费率为3.5%,马铃薯费率为2.5%;每亩保费小麦、玉米为27.5元,向日葵为16.5元,水稻为17.5元,马铃薯为20元。温室、大棚保险按照其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确定。温室、大棚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根据各地温室、大棚建造时间、结构、造价的不同,以及棚内种植作物的不同分成多档。温室、大棚的分项标的要同时投保,投保人、保险人都不得剔除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参保或不承保,各个分项标的保险金额依据参保标的实际情况,从四档中各自合理选择确定。

2.养殖业保险:按照投保标的生理价值,同时参照市场价格以及饲养成本合理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奶牛每头的保险金额分为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承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600元。养殖业奶牛、育肥猪费率为5%,能繁母猪费率为6%。

(四)保险模式

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承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种植业保险承办机构及区域划分

继续执行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改革方案,由大地财险公司和国寿财险公司承办,并按照2017年临河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服务区域划分方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大地财险公司服务区域:新华镇、乌兰图克镇、八一乡、双河镇、狼山农场、临河农场六个乡镇、农场;国寿财险公司服务区域:白脑包镇、狼山镇、干召庙镇、城关镇、曙光乡五个乡镇。

(六)保险承保

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等投保人按比例自行缴纳保费,在规定范围内可实行以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单品种200亩及以上与经营主体单独签订保单。严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村代替农民投保。在承保过程中,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与投保人签订保单,同时须给农户发放保险宣传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农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要实行村民小组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相关数据,包括参保农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户认可;保险承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保险赔付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保监局、农牧业厅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理赔。按照“主动、快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努力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积极、及时理赔。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承办保险机构在全临河区种植业当年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主动、及时启动大灾保险赔付,准确核定农作物损失,在规定时间内赔款到位。

参加保险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扑杀的,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三大作物(玉米、小麦、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7.5%、自治区财政补贴32.5%、农户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己承担20%(市、区财政不补贴);向日葵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巴彦淖尔市财政补贴1%、临河区财政补贴9%,农户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己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巴彦淖尔市财政补贴2%、临河区财政补贴8%,养殖户及各类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己承担20%;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10%、巴彦淖尔市财政补贴10%、临河区财政补贴10%,养殖户及各类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20%;温室、大棚保险保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40%、巴彦淖尔市财政补贴3%、临河区财政补贴27%,种植户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己承担30%。

四、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参照农牧业预计参保数额,按政策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同时要完善保费资金使用政策,发挥必要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保费资金监管。

受灾理赔资金由承办机构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灾农户手中;审计部门要对保费补贴资金和受灾理赔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办机构要建立种植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制度,加强种植业保险防灾减损费用使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组成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蔺晓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飞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李    泉   区农牧局局长

成    员:霍    青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苗三明   区农牧局副局长、推广中

               心主任

何忠萍   区农牧局副局长

陶建光   临河气象局局长

杨    霞   区统计局副局长

杨建强   区农牧局党组成员

杨有志   区经管局局长

王海军   国寿财险巴彦淖尔分公司

               总经理

高国平  大地财险巴彦淖尔分公司

               总经理

史文强   中华联合财险临河公司总

                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    泉   区农牧局局长

副主任:苗三明   区农牧局副局长、推广中

                                心主任

何忠萍   区农牧局副局长

杨建强   区农牧局党组成员

杨有志   区经管局局局长

成    员:蔡建军   区农牧局疫控中心主任

任志江   区经管局业务股股长

丰智勇   区经管局干部

同时,各乡镇、农场也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以正式文件将各自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上报区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家工作组,由农牧、气象、保险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调解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

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和效果,通过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农业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和内涵等方面的宣传,尽可能地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公开公示制度

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要注重运用网络、网站等途径,及时通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发挥主体作用

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保险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承办机构;督促保险承办机构切实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工作,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规范承保管理

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承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六)规范查勘定损

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七)规范理赔管理

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积极探索确权成果信息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赔付到户;要督促承办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好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临河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抽样、专项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