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其中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