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临河区未知名尸体处置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临河区未知名尸体处置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知名尸体,是指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勘验或调查取证后,仍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尸体。
第三条 公安、民政、卫计部门是未知名尸体处置的直接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妥善做好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发现未知名尸体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未知名尸体的警情后,由其指挥中心指派警力处警。
刑侦部门负责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法医鉴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开展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对身份不明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取DNA生物检材,进行DNA检测。
治安部门负责非刑事案件的未知名尸体警情的调查走访工作,密切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情况,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各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卫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工作要求,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未知名尸体应当存放到民政部门指定的柏树园殡仪馆,柏树园殡仪馆接收到未知名尸体后应当详实登记、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可能带有传染性疾病的未知名尸体后,要及时通知卫计部门;卫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科学有效防范措施,指导殡仪馆做好尸体存放工作,并负责后续尸体处理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公安机关发现未知名尸体后,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其它媒体多方面登载寻尸启示,开展网络查询等方式尽量查明死者身份,寻找死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工作。
第八条寻尸启示刊登七日后,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30日内进行合理处置。凡30日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置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死亡/火化证明》,并通知民政部门和柏树园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掩埋或者火化,骨灰按照民政部门处理无主骨灰的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由近亲属及监护人承担。
对《死亡/火化证明》无法送达给近亲属及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部门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和政府网站发布通告的方法视为告知,电话通知应当留存语音和《电话通知记录》。
第九条寻尸启示刊登七日后,仍未查明死者身份的,由公安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认为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自登载寻尸公告之日起30日后,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向民政部门出具《掩埋/火化通知书》,民政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等办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经办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解剖检验。解剖检验后无保存必要的,按照上述处置程序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未知名尸体处置后又找到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由办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其处置尸体,或者向其移交骨灰,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尸体处置的费用。
第十二条未知名尸体的遗物应当登记、拍照和妥善保存。找到未知名死亡人员家属的,应当将遗物返还。在30日内找不到未知名死亡人员近亲属的,应当将有价值的遗物按规定拍卖,所得资金上缴区财政,其它遗物,可以和尸体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未知名尸体掩埋用地和未知名尸体的掩埋或者火化等后续事宜。
处置未知名尸体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按需要列支。
第十四条 区直各相关单位、部门对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应当予以协作配合,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