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蒙文版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公报>政府办文件>2018年>第11期(总期第29期)    日期:2018-11-21 19:04
关于印发《临河区补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临河区补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临河区补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实施办法》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临河区补发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具体办法。

一、发放对象

1992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应安置未安置遗留退役士兵。

二、发放依据

根据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发放标准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退役的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历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按月补发。

2.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前退役的士兵,按照1997年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补发(1997年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人员分类及计发时限

1.选择安置(包括不服从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

自报到之日第二个月起至确定安置去向当月止计发。

2.选择领取自谋职业金的退役士兵

自报到之日第二个月起至办理领取完自谋职业金当月止计发。

3.提走档案的退役士兵

自报到之日第二个月起至办理提取手续当月止计发。

五、计算办法

按照人员分类确定的时限,分年度乘以当年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累加后扣除已领取的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对1999年以后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了退役士兵5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即为应补发的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六、发放程序

(一)登记。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退役士兵本人持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临河区民政局),填写《临河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审核表》。

办理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退役士兵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17年收回安置证的,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回执单)、《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领取过自谋职业金的需提供《领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伤病残者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提供使用本人名字开户的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需结算账号)。

(二)审核。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对提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退役士兵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给予补发。

(三)发放。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并分类分批发放,区财政局应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审定发放的人员和资金需求按时拨付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账号,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七、保障措施

1.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及配备相关人员,负责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工作。

2.建立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各个环节的工作。

3.建立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预算、决算制度。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专班提出的预算计划足额安排、及时拨付。

 
主办: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1300368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8020002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021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电话:0478-8526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