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有效应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技术,发挥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化解三角债,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债务纠纷,服务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1号)、《关于印发临河区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党办发〔2017〕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是当前各类经济主体的重要资产。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对于盘活地方政府性债务,化解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加快供给侧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方式,一方面,可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盘活地方国资、城投等债务对应各债权主体的存量资产,盘活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及其职能
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是一项创新业务,涉及到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调解组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担保受让人、客户、银行、保险、担保和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等多个主体及相关部门,需各方协调联动,推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有序流转。
(一)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职能是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合作,会同银行、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凭证(合同),开展登记、公示等服务,并协同上述机构为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提供增信、质押登记、交易、融资、偿付、追偿、资金托管等服务。
(二)调解组织:是指人民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构,其职能是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合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或仲裁委员会、公证处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关系,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并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公证处盖章,促进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抵付(销)。
(三)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临河辖区内国有投资主体独资或与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合作联合组建,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开展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转(受)让、担保受让人管理、商圈抵付(销)服务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其中,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担保受让人,是指为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持有人实现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提供担保或托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职能是按约定转受让债权(如88折受让、95折转让)或按照合同约定为债权凭证(合同)持有人提供托管服务,并将担保债权对应的等额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监管/托管账户。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的商圈抵付(销),是指集聚于一定地域或产业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其职能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组建客户群,实现客户持有的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在商圈内抵付(销)各项应付款项。
(四)客户:是指通过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调解组织或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现场审核或通过网络渠道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完成债权账户注册,经依法登记,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业务申请人(即初始债权人、债务人)、流转过程中的债权受让人、接受债权出质的质权人以及参与债务链或闭环抵销的所有债权债务人。
(五)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是指与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合作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其职能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对申请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审查,并在凭证(合同)上盖章为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提供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服务。
(六)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企业设立的服务机构,其职能是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客户注册及资料变更、债权债务信息登记、债权流转抵销债务方案、流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服务,同时,为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调解组织、中介机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窗口服务。
三、开展应收账款债权流转工作的流程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申请的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等各类经济主体;申请的对象为具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主体(债权人)的相对人为政府(债务人)的,申请主体需持双方认可的有效债权债务合同,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申请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申请主体(债权人)的相对人为其他经济主体的,申请主体需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可确定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处的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依照调解组织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
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相关业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调解组织及其合作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等机构应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相关经济主体申请成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用户(会员),开立或激活唯一债权号(应收账款债权账户),并绑定同名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转(受)让资金或债权到期资金,促进应收账款流转、抵付(销)。
当事人在办理(包括流转中的变更)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登记公示。首次流转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公示,并约定后续变更登记事项。
(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出具。具备条件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申请人,在缴纳一定比例的统筹保证金的前提下,由债务人承诺到期付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银行、保险或担保等相关增信条件后,经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审查后为其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抵付(销)的辅助材料之一,不是有价证券。调解组织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根据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当事人在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通过转让、质押、抵付(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的商圈抵付(销)或管理的担保受让人担保等方式,实现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主体按约定自愿缴存不低于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数额1%的代偿保证金,或削减一定比例的债权金额(如5%)折抵代偿保证金。
债权凭证(合同)持有人难以流转债权的,可自愿将其持有的债权托管给担保受让人进行转(受)让,托管期限与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抵付到期日”相同,担保受让人暂不支付转让资金给该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让人。托管到期后,债权最终受让人在初始债务人处实现债权的,则担保受让人按约定将债权转让资金支付给凭证(合同)出让人;该债权仍为担保受让人持有的,凭证(合同)出让人有权按托管合同约定回转债权。
(四)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处理。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出具的凭证(合同)到期债权,由该债权对应的承诺回购人或承诺付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最终持有人完成付款,并注销该债务凭证(合同)。调解组织开具的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按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乡镇、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收账款债权流转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是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业务规则制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区国资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为应收账款提供增信担保及其他服务。支持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与银行、保险、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调解组织等单位合作,将自身担保业务中形成的担保债权,通过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方式,予以盘活和化解。
(三)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政策,积极推动国资、城投等债务主体对应的债权人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对涉及的政府性债务予以确认或提供到期付款承诺,并加快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等领域的试点应用。探索以地方国资和城投等债务为基础的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抵付应缴、应付特定款项。对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的各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构成违约的,纳入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招标黑名单。
(四)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加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宣传的专项实施意见,准确把握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宣传和舆情信息工作的领导,不断扩大辖区各经济主体对应收账款债凭证(合同)流转的认知度、接受度,促进应收账款债权流转作用的发挥。
(五)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设立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为各类经济主体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公证处等相关机构开展凭证(合同)流转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促进各类经济主体债权流转抵销债务,债权抵货款、以货抵债,化解矛盾纠纷。鼓励社会机构设立多元化债权债务化解服务中心(工作站),促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
(六)区法院负责制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债权债务、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和破解执行难的相关政策,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鼓励当事人诉前、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债权债务方式,化解商事矛盾纠纷。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涉及融资、担保等纠纷案件的,依法认定融资关系、担保效力,依法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货、流转、抵付(销)和化解矛盾纠纷。区政府支持各仲裁委员会、公证处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七)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违反监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支持贷款借款人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的方式,盘活银行在信贷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同时挽救不良贷款借款人的生产和经营,让借款人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