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实施意见》指出,一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房租赁服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二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增加经营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要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老旧小区的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同时,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给予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必要的融资和长期租房贷款支持;鼓励基金或民间资本进入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的,地方政府在培育租赁市场初期可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