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包括哪些人?
问:补贴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具有内蒙古户籍或学籍,并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符合内蒙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能够提供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尚未领取残疾人证的0至7岁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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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采用什么方式实施?
今年1月1日起,内蒙古残联、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3月1日,辅具平台线上适配全面运行。为了让残疾人更好地了解该政策,3月31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残联康复部相关负责人。
问: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采用什么方式实施?
答:内蒙古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采取政府补贴和残疾人自付相结合、部分有偿适配的方式实施。目前已有1186款产品通过审核录入平台,供残疾人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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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次性求职补贴谁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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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益性岗位最多能安置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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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伤残津贴是一成不变的吗?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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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更好养老?社会救助怎么兜底?
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如何让老年人安心养老?困难群众各有不同的困难,如何分层分类兜牢民生底线?
民政部将和老龄委成员单位一道,认真抓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搞好顶层设计。
将着力健全三个体系——
一是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养老资金来源问题;
二是养老服务体系,解决由谁提供养老服务、提供什么样的养老服务等问题;
三是健康支撑体系,解决老有所医、老年康养的问题。
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人达到了2.97亿,占总人口的21.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2.17亿,占总人口的15.4%。如何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为顺应我国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需求,将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提供老年人助餐助洁助医助浴,特别是要建立空巢老人、孤寡老人探访关爱制度。要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特别是要积极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老年活动中心,发展老年食堂等,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够享受到便捷的养老服务。
针对做好机构养老,要在做好兜底性养老服务的同时,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发挥市场作用,发展银发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社会救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到社会公平,因此我们在执行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强调公开透明,加大公示力度,同时要深入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等不正之风的整治,确保要兜住底、兜好底、兜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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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最新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疫情、灾情等影响,困难群众增多。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地方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各地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统计局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每月8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2023年4月底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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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生异地工伤应该怎么办?
【案情】
刘某2015年5月入职A市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公司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
2015年11月3日,他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刘某希望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却说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没法申请工伤保险。
【分析】
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依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
因此,刘某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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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人能否开展公开募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综上,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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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何开立、撤销?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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