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17-0001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17〕110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临政办发〔2017〕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财政兜底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临河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财政兜底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临河区建卡立档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上病、看得好病、少生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扎实做好临河区健康扶贫工作,根据《临河区健康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结合巴彦淖尔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河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财政兜底保障总体目标:以“保基本、救大病、控慢病、强基层”为着力点,加大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实行兜底保障,切实减轻适用人群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临河区建卡立档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人群。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牵头,财政、卫计、扶贫、各乡镇、审计等部门配合,区医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区人社局负责财政兜底保障政策把关,协调相关单位。
区医保中心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财政兜底保障支付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医疗保险健康扶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到区医保中心后单独建账,按年度核算。拟先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不足部分再行拨付;专项资金有剩余时在年度末退回财政。
区卫计局负责建卡立档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人群筛查。
区扶贫办负责及时将建卡立档贫困人口中慢性病患者信息提供各相关单位。
各乡镇负责通知本辖区适用对象将门诊医疗费相关票据收集整理后及时报医保中心。可报销的票据种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政策支付后的分割单;商业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后的分割单;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报销的机打发票;临河区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药店出具的正式发票。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适用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财政兜底保障支付流程为:
1.将建卡立档贫困患者中符合慢性病待遇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适用对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工作由临河区医保中心先行完成。
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病种有:1.肝、肾、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肝硬化伴肝功能重度异常;3.慢性病毒性肝炎;4.白血病;5.再障贫血;6.重症肌无力;7.脑梗、脑出血后遗症(瘫痪在床);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变形);10.糖尿病;11.股骨头坏死;12.结核病;13.中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14.帕金森综合征;15.哮喘;16.肺心病;17.牛皮癣;18.白癜风;19.恶性肿瘤; 20.血管搭桥、支架术后、起搏器植入术后;21.高血压Ⅲ期;22.重度精神病。
2.适用对象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纳入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由临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
现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有:1.终末期肾病;2.布鲁氏杆菌病;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5.重型精神病;6.儿童苯丙酮尿症;7.儿童尿道下裂;8.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和耐药肺结核)。
3.将残疾人门诊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4.适用对象经以上3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政策补偿后,剩余门诊自付费用和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门诊费用由区财政专项健康扶贫资金兜底,按70%给予再次补偿,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区政府统一要求,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医保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