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4-00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临政发〔20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公文时效 | 失效 |
临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狼山农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防人为原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发布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2024年春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至5月10日;10月1日至11月10日。
二、防火区及戒严区域
全区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绿化区域,公园、湿地、主干渠道绿化区域,厂区、园区、村庄、绿化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陵园、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区域及苗木基地区域,以上范围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有关规定要求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防火期及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火区、戒严区域焚烧秸秆杂草、点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以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火区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要做好防护措施,消除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确需在防火区和防火戒严区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向临河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野外用火。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作业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等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
(六)各地要严格落实“痴、呆、傻、聋、哑、瞎”等特殊人群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七)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防火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各乡镇、农场和有关单位要开展防火检查,排查火险隐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各森林、林木经营管理者、林权所有人等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清除火险隐患,加强巡查防护,切实履行防火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报告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拨打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火组织接到报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九)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值班值守,提前储备防扑火物资,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演练。全面检查维护车辆装备机具,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杜绝瞒报、谎报等行为。
其他重点地段,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