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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29 09:26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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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2801011749789X/2018-000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18〕73号
成文日期 2018-05-29 公文时效 失效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河区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临河区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教基字〔2018〕19号)以及《巴彦淖尔市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18〕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将对三方面六大类不规范行为坚决予以整治,做到办学隐患和办学内涵兼治,校外培训和校内教育教学行为兼治,力争达到标本兼治。

(一)整治无办学资质培训机构。主要治理无办学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二)整治将培训与入学挂钩的行为。主要整治有办学资质但存在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的培训机构,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

1.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科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整治公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主要整治公办学校和教师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坚决落实规范办学行为“40条”和初中生、小学生两个减负“10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公办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违规办学行为,坚决查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教辅材料、重复作业偏多等行为,并追究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背师德师风行为,不论哪类哪种形式的培训都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任课。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区法制办、区外事侨务办、区教科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执法局、区文化旅游局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并成立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责任分工

1.区教科局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以及有偿补课行为。区教科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2.区人社局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

3.区市场监管局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同时,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4.区民政局负责各类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区外事侨务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6.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区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责令依法停学整改。

8.区住建局按职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

9.区发改局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10.区执法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1.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和营业性文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

12.区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四、阶段划分

根据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自查摸底阶段,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底前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由区教科局牵头填写《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逐项开展清理整治,对于不具备办理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时办理证照,逾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格进行整治,对于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区教科局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区政府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于11月20日前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见附件4),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见附件5),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根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抽查各地专项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旗县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在清理取缔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依照法律法规,畅通渠道,明确规程和标准,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按规程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和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顺畅。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同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治理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改。参与治理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

(三)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共抓共管、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举报电话

区教科局:7809852 7809876

区民政局:8521309

区人社局:8761559

区市场监管局:12315

区执法局:12319

附件1: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表

附件3: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4: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样表

附件5: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样表

 

 附件1:

 

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长:张文智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丁明明    区政府办副主任、地震办主任

杨成明    区教科局局长

  员:魏如刚    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刘晓军    区政府办副主任、侨办主任

王金山    区教科局副局长

邬卫东    区人社局副局长

 东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存义    区民政局副局长

  任凌渊    区公安局副局长

  迪    区消防大队参谋

乔君奇    区住建局副局长

  蒙    区发改局副局长

赵永刚    区执法局副局长

樊海全    区文化旅游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教育局副局长王金山担任办公室主任,区人社局副局长邬卫东、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东、区民政局副局长李存义担任副主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附件2:

 

临河区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表1

(区教育局存档)

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校外培训机构数量

参培学生数量



  

临河区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表2

(区教育局存档)

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学校名称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参加培训的学生数









































合计:学校      所,培训机构     个,参培学生    名。

说明:表格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

 

临河区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表3

(学校存档用)

学校:         班级:       班主任:         填表时间:       

学生姓名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参加培训科目

否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是否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

是否有在职教师参与培训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地理





























































说明:参加培训科目一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附件3:

 

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旗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码

办学许可

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机构

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培训证

消防

验收

房屋安全鉴定

建筑

面积

培训内容

在职教师兼职情况

整改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说明:证照栏填写“有”或“无”;此表于6月30日前上交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旗县区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办学地址

办学层次及内容





















 

附件5:

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旗县区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

办学地址

办学层次及内容

存在的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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