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18-00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18〕79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临政办发〔2018〕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临河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临河区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通知》(巴政发〔2017〕1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临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临河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区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本区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并出具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就审查情况进行审核,对无书面审查意见的,予以退回。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此政策在起草过程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要求
(一) 明确工作机制。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临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健全工作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定期开展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