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1-0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临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临河区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制度》(见附件)已经临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临河区人民政府(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党办发〔2017〕25号)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巴党发〔2017〕23号)要求,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巴政发〔2019〕32号)、《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号)《临河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临政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其他需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2.研究按规定需由区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3.研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或向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的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4.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中央和上级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2.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政府备案;总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决定;总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3.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政府备案;总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决定;总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4.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投标,并严格按招投标结果执行。招投标结果报区财政备案。
5.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6.研究全区性重大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等;
7.其他需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区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审定。
2.部门追加支出的,支出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投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批准决定;支出数额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区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支出数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支出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经批准审定的部门追加支出,需报人大审查。
3.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融资公司必须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实施;投资、融资额度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投资、融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管。
4.区属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土地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以及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区政府备案;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如遇信访维稳、重大事项等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5.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6.其他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区人民政府(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在区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区人民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要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其他负责人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论证。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经常务副区长审阅同意后提出,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讨论酝酿。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送达材料应包括待决策事项、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听取意见结果书面报告等。决策前,区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2.逐个发表意见。区人民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暂缓再议的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明确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或表决。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
4.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或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长(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或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区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3.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机制。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审计、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二)实行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工作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本工作制度规定内容,凡与上级党委、政府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凡之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与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