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4〕3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临农公司、狼农公司:
《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方案》已经临河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方案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明确各有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河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68号)、《临河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23年第1次动态调整清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及服务要求
(一)场所标准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且必须申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督导)。
2.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教育部门核查)。
3.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在车库),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住建部门核查);房屋质量符合安全标准(住建部门核查);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日(公安部门核查);室内必须配备有感烟探测器、灭火器、灭火毯、规范的电源设施、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应急手电、防毒面具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公安部门核查)。
4.休息场所不能是密闭空间,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分开设置,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紫外线消毒灯,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且外门为防盗门,分别对应设男、女专人照管,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男从业人员与女学生,女从业者与男学生在住宿场所要做到“硬隔离”;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住建部门核查)。
5.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场所内,实行分餐制。厨房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抽油烟机,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就餐环境与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设立。(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6.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上锁),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7.厨房用水、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卫健部门核查)。
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管理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举办者在每学期开学35日前向预托管学生的学校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表》,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租房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安全和学生安全的规章制度,营业执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材料。
3.各有关学校收到申请后8日内将具备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有关学校报送名单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核查资料复印件)报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向举办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并在开学10日前,在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期间,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名单上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或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并履行有关变更程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本方案“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规定条件和“登记管理”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6.未申请和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活动。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关停取缔。
7.经公示合格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服务要求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1.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2.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并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3.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点对点、手对手”交接,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4.对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5.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6.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当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7.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各类教育培训,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组织保障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临河区人民政府成立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卫健委主任、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教育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卫健、消防、应急、民政、物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信息汇总报送等日常工作。
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督促各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震避险、应急救护等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每学期开学后,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的,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管理。
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学期不少于2次(一年不少于4次)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信息告知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本学期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报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二)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街道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学校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范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负责将存在隐患校外托管机构中的学生分流至符合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负责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要求,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状况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会同教育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疫监管工作。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抽查范围。督促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依申请核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应急、人社、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农场)、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学校。应当宣传、引导有需求的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区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农场)或街道。
各有关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