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3〕1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公文时效 | 失效 |
临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农场,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临河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等文件,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后,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由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的饲草料库、青储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等附属设施;畜禽圈舍、养殖温棚、日光温室、食用菌恒温室、钢屋架大棚等生产设施,经乡镇政府核实,可以申请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三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系统的建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办理流程的制定、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的备案、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由临河区农牧局实施。对符合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办理条件的,由临河区农牧局负责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由区人民政府发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四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限内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对土地经营权属及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进行核查,对土地经营权及农业设施使用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盖年检通过章,如年检时发现第十四条内情形的,终止有效期。
第五条 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由登记机构代为保存管理。
第六条 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三)由乡镇政府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申请表;
(二)农业设施申请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共有的农业设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额共有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材料,载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期限;
(五)村组、乡镇政府核实意见,证明农业设施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记载农业设施的名称、结构、面积;
(六)农业设施平面布局图、测绘数据;
(七)农业设施无抵押、查封、扣押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农业设施权属有争议的;
(二)超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
(三)农业设施经村组、乡镇政府核实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四)农业设施纳入征收、征用范围的;
(五)农业设施有查封、扣押、抵押等情形的;
(六)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要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十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二)设施编号、名称、结构、面积;
(三)宣告书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农业设施坐落;
(五)发证机关及日期;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号、面积;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八)附图。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条件的,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构进行公告;
(三)公告无异议,要件齐全,予以受理;公告有异议,不予受理;
(四)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编制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办理临河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
第十二条 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权利人认为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查实确为记载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作废:
(一)有效期内,农业设施权利人丧失设施使用权的;
(二)有效期内,农业设施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设施使用权的;
(三)农业设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业设施使用权丧失的;
(四)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将农业设施损坏没有及时修复丧失农业设施作用的,或者导致农业设施灭失的;
(五)农业设施权利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的;
(六)农村经营权证注销或作废的;
(七)其他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作废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法印制、伪造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在办理农业设施使用状态说明书时,如办理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规办理等情形,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河区农牧局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