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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8 10:19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录入:web  
    
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9号

各乡镇、农场,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临河区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盘活农村产权,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具有一定农牧业经营条件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三条  实行土地流转经营的受让方,经依法登记,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此证仅限于权利人在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使用,农牧局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流转的农村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户的承包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形式的承包期限依法确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所登记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费支付达到3年以上(包括3年)、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组织名称。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区农牧局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需由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件;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证申请;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地块地理信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清单及权属材料;

(四)农村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及流转农户花名册;

(五)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土地性质界定书;

(六)申请人办理土地经营权土地所在地村组的公示及公示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集体土地权属、四至界限不清楚的;

(七)首次申请提供虚假材料;

(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要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原承包方姓名、面积;

(五)流转受让方名称、住址、流转方式;

(六)流转土地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类型、期限等内容;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条件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一)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将土地流转合同、出让方及流转土地的详细信息、土地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二)区农牧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审签的材料予以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区农牧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身份证件;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受让方应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污损、毁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收回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流转受让方申请补发的,由发证机关在其门户网站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发土地流转受让方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第十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并注销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流转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有效期限届满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受让方与出让方协商同意终止履行土地流转的;

(五)有效期内,经区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查证或群众举报,发现权利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其他需要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的书面申请;

(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注销手续、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  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条款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时,如办理人员存在徇私舞弊、违规办理等情形,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河区农牧局所有。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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