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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8 17:20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录入:web  
    
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 文 号 临政发〔2023〕11号
成文日期 2023-10-11 公文时效 有效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狼山镇:

现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小饭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休息、接送临时监护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临河区人民政府成立临河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公安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卫健委主任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教育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卫健、消防应急、民政、物业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由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进行调查摸底,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住建、应急、民政、物业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学校摸清每个参加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登记并更新台账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防疫、消防、法治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职责办理营利性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登记备案证、营业执照负责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要求,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人员和小饭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状况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并根据相关条例,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办法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纳入监督检查抽查范围,督促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宣传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参照相关消防管理条例,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消防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负责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监测,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应急、民政、物业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公安部门核查)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

(二)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教育部门核查)

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内(不含地下室、车库)内设有男、女分设的水冲式卫生间教育部门核查)房屋质量符合安全标准(住建部门核查)室内必须配备有感烟探测器、灭火器、灭火毯、规范的电源设施、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应急手电、防毒面具和畅通的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公安、消防部门核查)

)午休、住宿场所独立设置,不得在密闭空间,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4平方米(卫健、住建部门核查)

午休、住宿场所内,男、女学生必须单设居住空间,分别对应设男、女专人照管,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男女宿舍均需有单独房门且外门为防盗门男从业人员与女学生,女从业者与男学生在住宿场所要做到“硬隔离”;配置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出入口通道、厨房、学生活动等公共区域全覆盖,存储期不少于90天(公安部门核查)。

提供餐饮服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应设置有上下水的独立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涂覆,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抽油烟机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及冷冻冷藏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门窗有防蝇设施,食品原料储藏库室门口有防鼠设施。就餐环境与食品加工区域分开设立,实行分餐制。食品加工操作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2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上锁),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厨房用水、生活饮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卫健部门核查)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每学期末15日前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申请表》、开办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和学生安全的规章制度、《营业执照》提交学生就读学校审核。

(二)学校将具备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名单上报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具备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名单通报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在开学前15日进行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名单报区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在区政府网站和学生所在学校门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学生所在学校报备,学校上报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未申请和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活动。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关停取缔。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学生的接送工作,“点对点、手对手”交接,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二)对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四)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五)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纳入《城市安全社会化治理体系建设方案》中,按照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运用成熟的网络传输和云平台技术,将监管、服务等各类信息资源有机整合,运用政府监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工作目标。

(六)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托管学生。

第十三条 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免费对经公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整改并将存在隐患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中的学生分流至符合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六条 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由本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或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兼职领取薪酬、学校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违规合作谋利、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行为,由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或经营场所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 学生校外托管机(小饭桌)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一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小饭桌)申请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服务协议》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二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期限暂定1年,视执行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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