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3〕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临政办发〔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临农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狼山农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河套小麦资源优势,坚决扛牢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夯实巴彦淖尔农高区硬质小麦基地建设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河区各乡镇、农场小麦种植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套小麦资源优势,坚决扛牢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夯实巴彦淖尔农高区硬质小麦基地建设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河区范围内进行小麦生产的各乡镇、农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基本奖励。完成当年度市级小麦种植任务的乡镇(农场),每个奖励20万元;完成当年度区级小麦种植任务的乡镇(农场),每个奖励30万元。此奖励最高30万元,不进行累加。
2.额外奖励。在完成当年度市级或区级小麦种植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农场)每有1个单种小麦绝对连片5000亩以上的市级园区,再奖励20万元;每有1个单种小麦绝对连片1万亩以上的市级园区,再奖励40万元。不能达到绝对集中连片及不能被认定为市级园区的种植基地不予奖励,1万亩以上的小麦种植园区只按万亩园区进行奖励,不与5000亩奖励进行累加。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或对小麦任务落实较好的村组进行奖励,不得挪用至其他工作。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农场)应于每年小麦收获前向区农牧部门进行申报,经农牧、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后拨付奖励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区财政要严格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奖励资金按照用途使用。
第七条 各乡镇(农场)要建立小麦生产台账,组织各村(分场)种植户做好台账填报工作,作为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农牧局将不定期对小麦种植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小麦种植面积及骗取、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起实行,在新的奖励办法出台或上级小麦任务取消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