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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6 10:55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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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临政办发〔202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4-2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2022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临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应保尽保的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筹资标准、保障预期等因素,合理引导纳入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坚持现行制度原则。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现行相应的制度规定进行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并按相应的经办流程提供服务。

(四)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政府进行补贴,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帮助出资,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费。

(五)强化监督和管理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计算。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20日以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且一次性征地或累计征地比例达到85%以上(按人计算),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户根据户内人员实际情况和征地补偿情况,自主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类别。

第六条 以下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退职人员及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员;

(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领取城镇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员;

(三)服刑、劳教和外逃期间的人员;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参保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组织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属乡镇政府进行复核确认并予以公示,公示无误后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区政府审批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章 补贴办法及标准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起,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或不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九条 补贴标准按照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缴费基数统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60%档次确定,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缴费补贴12%,即个人承担40%,政府缴费补贴60%,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十条 拟参保人员缴费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截至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逐年缴纳每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后由所在乡镇给予报销当年政府应补贴部分至满15年,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办理领取手续。

政府应补贴金额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金额=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月)。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至年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自定),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参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至满15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补缴最高年限养老保险费(档次自定),之后个人按政策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同上)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当年政府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参保人员缴费办法: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根据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由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预测金额平均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有待遇不变。

2.未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逐年缴纳每年的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后需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原件,由所在乡镇给予报销当年政府应补贴部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已领取待遇人员,个人可以不缴费也可以补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按预测金额由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重新计发待遇,已领取待遇人员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

2.年满16周岁至年满45周岁未领取待遇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继续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自定),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参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至满15年。

3.年满45周岁(不含)未领取待遇的,按政策补缴最高年数个人养老保险费(档次自定),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同上)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当年政府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其他事宜: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未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二)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校学生,以及被征地时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四)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部分按预测金额一次性到位。若预存与实际缴费不符,补贴资金不足时,财政预算给予补充;补贴资金剩余时,则由乡镇政府退回财政。

(五)被征地农民原来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缴费标准统一按照每年自治区规定的档次自行确定,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不变,需从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当年开始逐年缴费,不得补缴。

(七)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按政策自行继续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

(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九)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如有断缴年度,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补贴年限。

(十)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从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起算时间),今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本办法缴费期间不予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第五章 预存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预存制度。预存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现行灵活就业人员60%档次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政府缴费补贴为12%的标准,从被征地当年开始预测后14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金额部分,一次性预存15年(含当年)至各涉及乡镇开设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专户。以2022年征地为例,从被征地当年开始缴费,按前10年(2012年至2021年)全区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9.3%)预测后14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金额(见附表)。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分局在计算土地成本时,要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项目。预存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各涉及乡镇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专户,预存的养老保险费不到位,不予报批征收土地。

            

第六章 缴费年限及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分别累计满15年,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计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种待遇。

第十七条 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相应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记录相应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随同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本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由所在乡镇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原来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转移接续相关规定予以合并。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直至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享有相应的丧抚待遇。

 

第七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每年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缴纳了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算当年政府应补贴金额,并将所辖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及时予以报销;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个人账户分配。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待遇核发相关手续,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计发待遇,按月足额发放。

 

第八章 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社保服务中心具体经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认定、登记、缴费补贴报销及划转等工作;区财政局在征地前负责预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部分;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预存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不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未足额预存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第二十八条 根据部门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

(三)减免或擅自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

(四)拖欠支付或擅自减发、增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九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令退还,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2019年12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从被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月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自行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同时废止。

 

 

 

 

被征地农民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费用测算表






单位:元

序号

年度

缴费基数

缴费档次

基数增幅

政府缴费补贴

金额(12%)

1

2022

3877

60%

0.093

5582.88

2

2023

4238

60%

0.093

6102.09

3

2024

4632

60%

0.093

6669.58

4

2025

5062

60%

0.093

7289.85

5

2026

5533

60%

0.093

7967.81

6

2027

6048

60%

0.093

8708.82

7

2028

6610

60%

0.093

9518.74

8

2029

7225

60%

0.093

10403.98

9

2030

7897

60%

0.093

11371.55

10

2031

8631

60%

0.093

12429.10

11

2032

9434

60%

0.093

13585.01

12

2033

10311

60%

0.093

14848.41

13

2034

11270

60%

0.093

16229.32

14

2035

12319

60%

0.093

17738.64

15

2036

13464

60%

0.093

19388.34

合计



167834.11

说明:2022年缴费基数以2021全区缴费基数的下限(3610元)增长9.3%测算,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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