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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06 16:49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录入:web  
    
关于印发《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6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全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及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内蒙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建管〔202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结构。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和密度分区、停车需求发展趋势、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配置停车资源,综合运用停车收费、停车秩序管理执法,保障市民群众的停车刚需,提高停车秩序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在临河区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泊位)。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1.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提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依法确定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编制供地计划,细化供地政策,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开展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加强用地监督。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

3.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4.其他与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相关的工作。

、职责分工

临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工作,建立停车场工作综合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进行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时限、程序。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临河区大队为临河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审批备案。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定价权限,制定或者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履行定价程序。

区财政局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对全部或者部分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局、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实施方式

(一)着力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1.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充电桩、监控等设施。公共停车场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2.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当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建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在住宅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或在城区道路路缘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加大停车泊位设置力度。

5.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应由临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鼓励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7.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通过后由区执法局报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通过后可将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降低原规划绿地率。

(二)着力提升停车场运营管理

1.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要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3.鼓励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4.政府投资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应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5.重建或改建后的住宅小区停车位须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尚有剩余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可供外部社会车辆使用。住宅小区开放内部停车场应当向区执法局备案后实行有偿使用。

6.利用部分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应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服务单位。停车场出入口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及时进行维护。

7.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时,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三)加大停车场监督管理力度

1.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管工作应当建立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管大队、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权责单位通报。接到通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区执法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体系。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计划对公共停车场开展抽查,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4.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大对停车场用地的监管,将停车场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内。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停车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其他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停车场在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的监管力度。

成文日期:2022年4月6日

发布日期:2022年4月6日

有效性:有效



原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临河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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