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21〕4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5 | 公文时效 | 失效 |
临政办发〔20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临河区330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临河区330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区及周边范围危房翻建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和规范审批流程,科学、快速、高效开展临河城区及周边范围危房翻建工作的审批和监管,切实解决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管理范围
东至保税物流园区新盛路、新道路,南至防洪堤,西至临策铁路、双河区通宁路,北至京藏高速公路。
二、审批管理程序
审批管理范围内个人住宅及附属房,按以下程序办理翻建审批手续:
(一)提出申请。由用户向区自然资源分局递交危房翻建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提供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农场出具的《危房翻建证明书》(见附件2)。
(二)组织踏勘。申报材料齐全后,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征收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和相关乡镇、农场、办事处联合实地踏勘。
(三)审批。由区住建局根据实地踏勘结果,参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出具《危房鉴(评)评定表》(见附件3),属于D级危房的,由用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危房自行拆除,区征收局出具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证明、区综合执法局在确认危房拆除后出具危房拆除回执单(上述证明资料由出具部门直接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核发通知书。区自然资源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核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危房翻建规划许可通知书》(见附件4),用户在拿到《危房翻建规划许可通知书》后方可建设,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三、审批管理要求
1.临河区330平方公里内危房翻建审批管理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负责,区住建局、区征收局、区综合执法局、相关乡镇、农场、办事处配合。对群众提出的危房翻建申请,要及时受理,按程序迅速审核,符合翻建条件的尽快予以审批,不符合翻建条件的要向群众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拖延,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2.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请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消除。违法建设(由区综合执法局认定)不得申请危房翻建。
3.危房翻建只能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原则上不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危房翻建设计方案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用地退让和建筑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取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见附件5)。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翻建手续,对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公示阶段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在审批、监管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巡查不力、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予以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6.本办法审批管理范围之外的危房翻建,由所在地的乡镇、农场牵头负责,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
7.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