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旭因保管不善,将临河国用(2011)字第306001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旭
初审:杜娟 复审:任杰 终审:王甲
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