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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18 17:42 来源: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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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梅旭因保管不善,将临河国用(2011)字第306001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旭


初审:杜娟    复审:任杰     终审:王甲


临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