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现将确认的临河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2.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员会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版权局)
3.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宗教事务局、政府侨务办公室)
4.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员会保密机要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7.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民族团结促进中心)
9.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民政局
10.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中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1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运输局
1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
1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商务局
17.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1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19.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2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审计局
2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计局
2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和草原局
2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医疗保障局
2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
27.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税务局
2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气象局
29.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0.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3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人民政府
3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人民政府
3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人民政府
3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人民政府
3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乡人民政府
3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人民政府
37.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人民政府
3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人民政府
39.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临河区司法局
2026年5月28日
初审:刘冉 复审:张磊 终审: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