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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5-22 15:52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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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内蒙古创居商贸有限公司49户内资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6414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告〔20265号),依法告知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罚2026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22

 

 

附件1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49户).xlsx


初审:范宇宁    复审:梁平    终审: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