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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5-20 16:07 来源:临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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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临政字〔202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2026年4月24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临河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185号)。

各单位及时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