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字〔202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2026年4月24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临河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18〕5号)。
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凡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