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命因保管不善,将地号:431002109号/区房字06-00104号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长命
2026年4月21日
初审:张靖府 复审:任杰 终审: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