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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3-12 11:27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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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河区瑞恒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临河区瑞恒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临市监罚告〔2025〕127号),依法告知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临市监处罚〔2025〕12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抄送我局。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1

 

附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临市监处罚〔2025〕127号).doc




初审:康芮铭     复审:张军     终审: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