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内蒙古葵园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压榨胡麻油;生产日期:2025-09-20;抽样基数6瓶;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KOH计); 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葵园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经营的压榨胡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亚麻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压榨胡麻油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46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746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葵园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清水莲藕;生产日期:2025-08-26;抽样基数9袋;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经营的清水莲藕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客乐逸城首郡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姜;生产日期:2025-10-25;抽样基数6.120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客乐逸城首郡生活超市经营的干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万客乐逸城首郡生活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职业技术学校食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尖椒;生产日期:2025-10-17;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职业技术学校食堂经营的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日信华元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橘子;生产日期:2025-10-22;抽样基数3kg;检验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日信华元幼儿园经营的橘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日信华元幼儿园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5-10-15;抽样基数6.218kg;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初审:董杨 复审:杨敏 终审:张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