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办[2026]6号
各相关单位、广大市民:
为坚决遏制非法倾倒污水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全区水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征集非法倾倒污水行为问题线索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农田、荒地、废弃坑塘等非指定区域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养殖废水、餐饮废水等各类污水;
(二)利用罐车、槽车等运输工具向环境或城市管网非法排放、倾倒污水;
(三)私设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污水;
(四)将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或周边环境;
(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二、鼓励公众监督举报
为有效打击违法行为,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倾倒污水行为线索:
(一)举报内容:
提供非法倾倒污水行为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如:XX镇XX村XX沟渠/XX路旁空地)、车辆特征(车牌号、车型、颜色等)、倾倒物质外观描述、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有效信息。
(二)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热线:0478-8214074(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2.邮箱举报:lhqsthjfj@163.com;
3.来信来访: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临河区分局(地址:临河区党政大楼D栋6楼,邮编:015000)。
(三)举报保护与奖励:
我局将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提供重大线索、有效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将依据《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运输经营者等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污水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自觉抵制并主动举报非法倾倒污水行为。对明知故犯、参与或协助非法倾倒的,将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合力打击。请广大市民积极行动,共同守护临河区的生态环境。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临河区分局
2026年1月5日
初审:李琛 复审:田野 终审:史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