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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05 10:49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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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河区瑞恒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营业执照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临河区瑞恒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5

附件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临市监罚告【2025】127号).doc



初审:康芮铭    复审:张军    终审: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