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瑞恒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初审:康芮铭 复审:张军 终审: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