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8时44分许,位于临河区幸福路西一学校院内(见图一),危楼拆除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在为改装后的挖掘机尾部气瓶加注氮气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2.77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图一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了解事故情况,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要求全力安抚死者家属、依法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立即组织开展排查,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行业领域同类型事故发生。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临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8·7”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舆情监控维稳组、善后处理组3个工作组,其中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解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及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问询谈话、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巴彦淖尔市畅通拆迁有限公司“8·7”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使用改装挖掘机、违章进行氮气倒装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临河区第一小学西侧教学楼建于1997年,该楼共四层,建筑面积2320㎡。2021年临河区第一小学因楼体老化停用此教学楼。2022年,经委托河北绿园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教学楼进行检测鉴定属于D级危房,存在结构性坍塌风险,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保障安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该小学于2025年7月30日与巴彦淖尔市畅通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一小学办公楼拆除及垃圾清运协议》并开展危楼拆除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前,该教学楼已拆除五分之三。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巴彦淖尔市畅通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拆迁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946375691;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住所:临河区临陕路南侧(市交通技校北200米处)。经营范围:房屋拆除;外墙保温工程等,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32年5月13日。经查,畅通拆迁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资质。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内蒙古高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CLA7X526;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法定代表人:武某;住所:临河区曙光乡治安村六社。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拆迁服务等。经查,高拆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资质。
高拆公司涉及该起事故挖掘机于2022年底从河北省保定市购买并改装,挖掘机出厂时机臂长度为14米,改装后增长至21米,增长段两端有明显焊接痕迹,机臂下方加装1个气压顶缸与机身相连,该气压顶缸动力源为内部充入高压氮气,利用机臂两端原装液压顶缸动作时带动伸缩,从而解决改装设备自重大、升降困难的问题。气压顶缸气源由挖掘机尾部发动机舱加装一个报废气瓶供应,气瓶与气缸通过高压气管相连。
(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第一小学”),住所位于临河区解放街幸福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461200187D,举办单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占地10181㎡,操场面积4930㎡,总建筑面积5309㎡,内设7个科室,在职职工101人。
经查,第一小学校委会于2025年7月26日组织召开了该校西侧教学危楼拆除专题会议,制定拆楼值班方案。每日安排一名行政班子成员轮值担任值班领导,校长、副书记、后勤主任需一人在岗带班,不定期巡查施工安全、及时处置问题。方案明确值班要求、应急联络人及值班表,值班人员按规定填写每日巡查记录。
(三)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合同。2025年7月30日,第一小学与畅通拆迁公司签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一小学办公楼拆除及垃圾清运协议》,工程承包范围:由第一小学指定拆除院内教学危楼;清理、清运拆除后的所有渣土,合同签约价为8万元,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施工分包合同。2025年8月1日,畅通拆迁公司与高拆公司签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一小学办公楼拆除及垃圾清运协议》,工程承包范围:由畅通拆迁公司指定拆除第一小学院内教学危楼主体、地沟、地窖、地基及房屋四周的临时建筑物。清理清运拆除后的所有渣土至露出原土层及平整场地;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洒水降尘、临时围挡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畅通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与本公司李某某于2025年7月30日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某为畅通拆迁公司在第一小学教学危楼拆除施工现场负责人,并代理畅通拆迁公司与高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负责组织安排施工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渣土清运施工等事宜。
经查,畅通拆迁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根据该教学楼拆除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李某某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开始施工后,李某某每日到现场指挥教学危楼拆除工作,并对教学危楼西侧通道及周边平房区进行安全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巡查,巡查过程均无相关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高拆公司在8月6日教学危楼拆除施工过程中,掉落的石块将挖掘机大臂下方高压胶管砸坏,导致气缸和气瓶内的氮气泄漏,造成该挖掘机无法正常使用。
8月7日7时10分许,高拆公司武某安排学徒张某某拆除破损的高压胶管,同时联系购买新的高压胶管;7时50分,武某联系永辉气体分公司,配送6瓶氮气;8时许,新胶管送达,武某安排张某某和挖掘机司机甄某进行胶管安装。
8时07分许,送气工孙某某驾驶红色汽油三轮车载装6瓶氮气及2瓶医用氧气抵达现场。8时20分,武某登上挖掘机,从发动机舱上方放下一根黑色高压钢丝胶管,随后其下到地面将胶管另一端连接到三轮车放置的氮气瓶上,再返回挖掘机发动机舱上方,操作阀门开始倒装氮气。期间武某指挥驾驶员甄某进入驾驶室,通过反复升降挖掘机大臂利用压力差完成充气作业,充完第一瓶后,武某蹲在挖掘机发动机与配重之间位置让地面的送气工孙某某帮忙更换氮气瓶连接胶管继续倒装气体,8时30分许,倒装气体作业过程中挖掘机发动机舱内气瓶突然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看到武某躺在挖掘机东北侧约10米处,身体部位仅有上半身完好,腰部以下肢体全部缺失。张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甄某拨打了110报警;8时57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武某已死亡;随后公安人员到场开展现场勘验及人员询问等工作。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第一小学院内操场西侧中部位置,停放的挖掘机机械臂由南向北延伸,尾部发动机舱顶部机盖因爆炸缺失,发动机舱内有一个金属质破裂瓶体,瓶体长123cm、宽35cm、瓶壁厚0.5cm,瓶体端部的金属管道上通过一个管件和两个三通管件与一根黑色胶管连接,三通压力表连接一根黑色管道,穿过发动机舱壁延伸至地面与三轮车上氮气瓶连接。

图二 挖掘机SK350西侧照片

图三 挖掘机残缺瓶体照片

图四 挖掘机SK350东侧照片
(七)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武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152826********0239;户籍地址:临河区曙光乡鼎城小区8号楼。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2.77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2.0896万元,清理现场费用0.69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费用50万元。
(八)其他情况
根据临河区气象部门数据,2025年8月7日08时至11时,临河区天气晴,临河本站最高气温27.8℃,最低气温24.6℃,风力较小,阵风2级左右西北风;第一小学附近最高气温29.1℃,最低气温25.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时45分高拆公司学徒工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50分许,第一小学现场有关人员向区教育局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9时04分,挖掘机司机甄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区教育局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向区政府、应急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赶赴现场,应急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对该起事故情况进行了上报[1]。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8时5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查看武某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其已死亡。9时07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维护秩序并开展现场勘验。9时10分许,区应急、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到达现场开展事故情况核实,同时向区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联合调查,并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指示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善后事宜。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属地街道、区教育、区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事故善后处理组,组织畅通拆迁公司有关人员主动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沟通,经过谈判协商,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响应迅速。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与舆情,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妥当,未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爆炸气瓶和配送的氮气进行鉴定检测,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对气瓶进行“瓶对瓶”气体倒装,过程中超压无泄放装置,致使气瓶金属疲劳裂纹扩展发生物理性爆炸。具体分析如下:
1.使用改装机械。高拆公司购买使用改装后挖掘机,该挖掘机大臂加长7米,加长后大臂总长21米,因臂体增长导致
重力及所需牵引力增大,原有臂两侧及前段的3个液压顶缸已无法完全满足起降需要,故在加长的大臂下方私自加装气压顶缸一个,在发动机舱内部改装增加一个气瓶(经鉴定该气瓶属于报废气瓶),并通过配套的压力表、气阀与加装的气缸通过高压胶管连接,该气瓶为加装气缸提供动力,未设置超压泄放装置[2]。
2.非法倒装、违规操作。操作人员用一根带有压力表和三通阀门的黑色高压钢丝胶管将配送的氮气瓶与挖掘机发动机舱内气瓶相连进行非法倒装,造成挖掘机内加装气瓶发生爆炸[3]。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7.2 禁止性要求(1)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先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巴彦淖尔分院、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对该起事故爆炸的气瓶和配送的氮气气体成分进行鉴定检验,具体鉴定、检测结果如下:
经鉴定该爆炸的气瓶编号为914688、容积41.6L、瓶重58.2kg、壁厚5.8mm,1990年6月生产。气瓶裂口为纵向断裂,观察断口发现:气瓶上部断口新鲜,呈现明亮金属光泽,中部以下至瓶底断口现黑灰色暗淡光泽,为陈旧性疲劳裂纹痕迹。未见燃烧过的痕迹,属于物理爆炸。该气瓶使用已经超过35年属于报废气瓶非法改装到挖机上作为储能器使用,频繁受交变应力影响,疲劳裂纹扩展导致爆炸[4]。经检验,使用过的5瓶,送检氮气瓶内的氮气成分均符合《工业氮》GB/T 3864-2008标准要求。
[4]《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3. 7条 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且在设计文件和制造标志上注明。气瓶瓶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表 3-5 的规定, 表 3-5 中未列入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当在相应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 如果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 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 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 30 年, 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 12年。表 3-5 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略)。
(三)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第一小学将教学危楼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畅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委托监理;畅通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承接危楼拆除项目,并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拆公司进行施工,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5]。
2.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畅通拆迁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作为该楼房拆除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建造师证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无证上岗履职,未制止高拆公司的违规作业行为[6]。
[5]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6]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安全教育培训不足。高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未接受拆除机械设备技能培训和气瓶使用培训,不具备识别和防范事故风险的能力。
4.未对施工机械进行验收。畅通拆迁公司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对高拆公司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7]。
[7]①《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学危楼拆除过程中,第一小学只针对西侧人行通道进行巡查,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高拆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第三方鉴定、检验,事故中使用过的5瓶氮气成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配送到现场的气瓶均进行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故排除因氮气质量问题引起事故的可能性。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综合分析,排除其他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畅通拆迁公司在未取得住建部门相应资质和相关许可情况下承接楼房拆除工程并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高拆公司;未根据该教学楼拆除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建立“双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徐某某和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入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验收,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8]。
[8]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款 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⑤《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O.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O.3 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O.4 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拆公司在未取得住建部门相应资质和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承接楼房拆除工程,未对临聘的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武某未履行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使用非法改装挖掘机,私自组织氮气倒装作业[9]。
3.第一小学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相应资质的畅通拆迁公司,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教学危楼拆除施工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理[10]。
(二)有关监管部门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将非征收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按照法定要求纳入部门监管范围,使得非征收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形成监管盲区[11]。
[9]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④《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1] 〈临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临安委会发〔2022〕2号:(三十七)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属地党委政府
属地解放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对辖区内学校、物业及在建工地等进行过安全培训教育,针对学校的安全检查及宣传以防溺水、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为主,针对其他临时性施工安全监管存在不到位情况。8月5日针对一完小院内教学危楼拆除作业噪声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社区书记与网格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后,电话告知临河区第一小学校长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存在“重口头提醒、轻实质跟踪”倾向,对学校拆除的后续监管措施及施工方实际整改行动缺少有效监督提醒,隐患排查深度不够,现场巡查只关注噪音影响,对潜在安全风险(如结构安全、操作合规性、人员防护)未能深挖细究;对拆除承包工程的施工方主体安全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只是口头提醒学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要安全履责,对辖区内临时性施工作业监督不到位[1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武某,男,29岁,群众,高拆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使用非法改装挖掘机,非法倒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某某,男,51岁,群众,畅通拆迁公司员工,临河区第一小学教学危楼拆除项目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资质情况担任项目经理,无证上岗,未根据该教学楼拆除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高拆公司使用非法改装挖掘机、违法倒装氮气等危险作业未予以制止,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验收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理[1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徐某某,男,58岁,群众,畅通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资质,未履行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该楼房拆除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无安全检查记录,违规授权无资质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4]。
4.王某某,女,中共党员,临河区第一小学校长、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开展对该危楼拆除项目总承包单位资质的核查工作,未牵头组织与该项目总承包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专人或组织相关部门将该危楼拆除项目的施工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未履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该危楼拆除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临河区教育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其诫勉问责[15]。
[14]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孙某某,男,58岁,群众,巴彦淖尔市永辉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临河分公司送气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氮气、氧气等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将氮气瓶与医用氧气瓶混装于不符合规定的汽油三轮车中,运输过程中无押运人员、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协助武某进行违规气瓶连接操作,加剧作业风险,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6]。
[16]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第三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5.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 隔开储存, 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附录A略)
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23)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4.1运输单元:应使用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或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作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运输单元。④《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略)。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畅通拆迁公司。无建筑相关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承接工程并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高拆公司,未落实公司主体责任,未针对教学危楼拆除工程制定安全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未对高拆公司的施工机械及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畅通拆迁公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其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畅通拆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17]。
[17]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②《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 O. 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 O. 3 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 O. 4 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拆公司。未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承接危楼拆除工程。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非法改装挖掘机及对淘汰气瓶进行倒装,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其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高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18]。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第一小学。将教学危楼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履行施工资料备案义务,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临河区教育局依据《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临河区第一小学党支部进行问责,并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19]。
(4)巴彦淖尔市永辉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证情况下,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违规混装氮气与氧气、未落实押运制度及警示标志要求,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未确认现场情况帮助充气,未制定分公司送气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分公司长期使用三轮车运送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2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临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理[21]。
[19]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②《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0]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严格按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对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征收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临河区委、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2.解放街道办事处。未有效督促所属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拆除施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解放街道向临河区委、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2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略)。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施工、民事等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畅通拆迁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无资质承接拆除工程且违法分包,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质低,对气瓶爆炸风险毫无认知,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反映出建筑拆除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悬空”,违法违规行为链条化,“打非治违”存在盲区。内蒙古高拆公司非法改装挖掘机长期使用、淘汰气瓶未被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非法改装施工机械设备、“瓶对瓶”倒装类高风险违法作业行为监管“失守”[23]。
[23]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开展建筑拆除领域专项整治
由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联合住建部门等部门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拆除项目开展排查,重点整治“无资质承接、违法分包、未批先拆”、使用非法拆除工程机械设备、建筑施工领域改装设备、加装报废气瓶等隐患,对违法企业一律吊销资质、纳入失信名单,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促使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处于良性发展态势。严格拆除施工的审批、备案程序,加大对非法施工、非法发包的查处力度,督促建筑物拆除公司做好拆除工程施工前,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具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查工作。
2.强化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督促辖区内气瓶充装站加强监管,强化对报废气瓶管理,本地报废气瓶严格履行气瓶报废程序;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需全面核查从业人员资质,严禁混装、无证运输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路面执法和源头管控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建筑拆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拆除作业相关设备培训。拆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全员开展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通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一线人员需掌握岗位风险和应急技能。
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加强街道办事处人员安全相关的专业培训,建立“街道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机制”,对小型临时施工项目实行“立项必查、作业必监”,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强化社区网格安全督查、考核机制。
同时,临河区有关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同步开展上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拆除施工类临时性施工作业,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临河区教育局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树牢安全红线意识。通过分层分级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清单,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聚焦校园施工、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加大隐患排查频次,强化拆除工程类施工时间短、危险性较大的临时性施工项目的监管,对学校负责施工监管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建立考核机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严肃追责问责,全面筑牢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防线。
“8·7”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23日
初审:苗杰 复审:包慧 终审: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