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巴彦淖尔市镜湖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治理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22日开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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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1 | 巴彦淖尔市镜湖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治理专项 | 巴彦淖尔市镜湖湿地公园内合理利用区和保育区内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内蒙古至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巴彦淖尔市镜湖湿地公园内合理利用区和保育区内,中心坐标为东经107°25′11.3020″,北纬40°51′1.7079″。本项目永久占地面积12.8459hm2。本项目利用临河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区域的补水,通过人工湿地工艺处理后,达到生态补水要求,缓解镜湖湿地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处理规模为40000m3/d。镜湖共5个湖区,每个区的处理设施包括:1、集水系统;2、复合人工湿地系统工程;3、浮动湿地工程;4、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110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5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00%。 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减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 二、项目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燃油机械尾气等,采取苫盖和洒水抑尘等措施。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其它颗粒物二级标准。 2、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清洗和混凝土养护等环节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运营期进水使用临河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区域的补水;出水水质总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他指标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 3、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一般固废及处理措施:建筑垃圾委托有建筑垃圾清运及资源化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清运至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依托湿地公园现有垃圾箱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运营期一般固废及处理措施:格栅机产生的栅渣,以及破败的植物残体、杂草等,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格执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立即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运营期加强人工湿地的日常管理,对水生动植物进行日常性巡查及维护,保持景观水面的清洁。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初审:张抒帆 复审:翟羽佳 终审:徐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