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日18时44分许,位于临河区丰州路的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车库3#通道出口处,钢结构玻璃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见图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该起事故,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接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转办举报信息得知事故情况。

图一 事故现场情况
7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7·3”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舆情监控维稳组、善后处理组3个工作组,其中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住建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先锋街道办事处、铁南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大量原始资料,对有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临河区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车库3#通道施工工程“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法分包、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3#通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通道工程项目)作为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的一部分,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十四五”规划重点建设工程,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临河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申请立项,并委托市交投集团城通公交公司代建的工程项目。通道工程项目位于临河区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站区北侧,于2024年10月2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计划2024年12月27日竣工,因开工时间较晚冬季严寒等因素致使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程竣工日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施工总承包单位。内蒙古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成立于2021年04月23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北大街西包钢疗养院西南海威小区六区15-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7YNEM47F,法定代表人为乔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该公司取得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经查,中威公司聘请蒯某某作为通道工程项目经理,在3#通道钢结构玻璃安装施工期间,蒯某某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责。
(2)分包单位。内蒙古政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安装饰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邮政大厦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13T4YA9W,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亮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防水工程施工;防水材料施工、销售;各种室内外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广告材料施工;广告设计等业务。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证书。经查,在事故发生当日,魏某某到现场进行过施工的指挥协调工作,当天下午,魏某某因处理工地其他事宜,离开施工现场。
2.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巴彦淖尔市通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MA0MWLMGXC,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负责临河城区7-16路公交线路以及杭锦后旗、乌拉特中旗城区公交线路运营。经查,城通公司针对通道工程项目成立了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由刘某担任办公室主任、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该通道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建设的整体管理。经查,在通道工程项目钢结构安装玻璃施工阶段,刘某定期到施工现场开展了安全巡查等工作。
(2)监理单位。内蒙古科利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利京公司),成立于2001年04月20日,注册资金688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巨华开心果公寓E座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273132T,法定代表人为孟某。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等业务。该公司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2024年1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科利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许某某为通道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查,在3#通道钢结构玻璃安装施工期间,科利京公司所属监理人员到现场开展了监理工作,对现场发现的问题下发了《监理整改通知书》。
(三)行业主管、属地管理部门基本情况
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站),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位于巴彦淖尔市住建局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461205076P,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员18人,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工作。经查,区质安站于2024年10月19日对该项目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开展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对质量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随后进入质量安全监督程序。2025年1月13日区质监站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针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下发《安全隐患限期(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停工整改。
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铁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铁南街道),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曙光东街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101175035XQ,负责人:温某某。铁南街道辖区总面积3.24平方公里。下辖4个社区,总人口13361人,现有居民住户6257户。辖区内宗教场所1个、便民市场1个、辖区内驻办单位10家,个体商业网点115家。铁南街道由行政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办对应每个社区的安全生产专办,通道工程项目位于曙光社区辖区内,该社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网格化管理。经查,在巴彦淖尔高铁站及周边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曙光社区组织开展过关于在建项目高处作业安全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事故相关单位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建设单位:2024年9月2日,临河区交通运输局出具《关于授权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3号通道建设工作的函》,委托城通公司全权负责通道工程项目建设事宜。
2.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9月30日城通公司与中威公司签订《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临河区新区综合客运枢纽)地下车库3#通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临河区住建局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总承包合同中包含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条款。
3.分包单位:2025年7月2日中威公司与政安装饰公司签订《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3#地下通道15#楼梯和出口的阳光房及副框制作和玻璃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仅有约定分包单位政安装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威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威公司成立了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临河新区综合客运枢纽)地下车库3#通道项目部,聘请蒯某某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经查,中威公司在与政安装饰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未派专人到施工现场开展有关管理工作,中威公司未履行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职责。
政安装饰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通道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该公司雇用祁某某等8名临时工开展该项目出口钢结构玻璃安装施工作业,并指派陶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政安装饰公司未与以上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日14时30分,政安装饰公司8名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其中吊车司机负责吊装玻璃,地面3人在3#通道东侧15米处负责搬运并捆绑玻璃,再由吊车将玻璃吊至钢结构顶部,顶部有陶某某、祁某某、贾某、徐某4名工人负责将玻璃依次安装在钢结构框架内。顶部工人施工前需从3#通道东侧脚手架上至钢结构顶部,经由东向西铺设的4块脚手板(5米长、0.3米宽,分两排铺设)行走至中部安全绳处,挂好安全带再作业(见图二)。

图二 事故现场
18时30分许,在顶部施工的祁某某解下安全绳钩,下到地面喝水,18时44分其从该脚手架上到钢结构顶部,返回工作位置过程中,因安全绳设置位置距其距离较远,缺少防坠保护的祁某某行走过程中不慎从未安装玻璃的钢结构框架孔洞坠落至地面,导致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人陶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告知政安装饰公司负责人魏某某。120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抢救工作,随后由陶某某跟随120急救车辆将伤者祁某某送至巴彦淖尔市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魏某某同时赶到巴彦淖尔市医院,协调处理祁某某救治事宜。
(三)医疗救治情况
经医院初步诊断,祁某某伤情为身体多部位骨折,创伤性颅内出血与肺部损伤。经住院76天治疗,伤情逐步好转,但右膝及左腕关节活动能力差,经家属要求,祁某某于2025年9月16日出院。为进一步治疗右腿腿部伤势,祁某某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小汤山康复中心,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
(四)事故现场情况
通道工程项目位于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一层,南邻曙光街,西接丰州路,是综合客运枢纽与城市主干道衔接的通道之一。通道出口起于包银高铁站地下停车场,地下斜穿曙光街,沿新建丰州路起坡接地,总长约252米。其中通道暗埋段长约185米,敞开段长67米,结构净宽8米,地上部分净高3.63米。经现场勘查测量,祁某某坠落点位置距出口外檐处约52米,距地面高度约7.1米,距纵向安全绳距离约2.5米(见图三)。

图三 事故发生通道
(五)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当晚22时23分,巴彦淖尔市公安局110接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情况。由于伤者救治费用一直由政安公司魏某某垫付,7月16日,魏某某因垫付费用金额较大无力继续承担,向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举报该起事故,接转办后临河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展开调查,本次事故企业存在迟报问题。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积极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伤者送医及时,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基本符合要求。
(七)其他情况
根据临河区气象部门数据,2025年7月3日17时至20时,临河区天气晴(少云),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附近平均风力2级,西南风,最高气温32.9℃,最低气温 27.9℃。事故当天气象情况符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受伤人员:祁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152826198810174210;户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民乐村9社012号。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其中: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费用约15万元,事故罚款约6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相关规范标准,在通道工程项目出入口玻璃安装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钢结构下部应搭设脚手架,并铺设脚手板作为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1];现场施工人员将木板搭设在钢结构钢梁上作为水平通道,则应在水平通道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在钢梁的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2]。
[1]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1.9: 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者其他登高设施攀登。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1: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③《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2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2)吊装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柱等大型构件前,应在构件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
(3)在高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或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应站立在作业平台上操作;
[2]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2.2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
有关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有关规定,在钢结构顶部玻璃安装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采取防滑措施[3],且现场未在钢结构水平通道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作业人员祁某某在安装钢结构顶部玻璃施工作业过程中,下到地面喝水时需将安全带从设置在钢结构中部的安全绳上解开,失去防坠落保护,之后上到钢结构顶部需在无防护情况下步行到安全绳设置区域,挂好防坠保护再作业,其在无保护状态下行走过程中不慎从未安装玻璃的孔洞摔落到地面导致受伤,是造成本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3]①《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②《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③《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2.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二)间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中威公司、政安装饰公司未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间接导致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基础管理严重失控。总承包单位中威公司未严格执行工程分包审核制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政安装饰公司,未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从源头埋下安全隐患[4]。
2.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与防护设施管理机制缺失。有关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中明确临边、洞口、攀登等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在作业前未对防护设施开展检查验收及记录,导致高处作业缺乏明确技术指引、防护设施可靠性未得到验证,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人员资质审核机制未落实。中威公司未落实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资质审核流程,未审查高处作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作业资格;政安装饰公司雇佣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违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基本要求[5]。
[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银高铁巴彦淖尔站综合客运枢纽(临河区新区综合客运枢纽)地下车库3#通道工程)》P66页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5]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监管与应急监护机制落空。总承包单位中威公司未参与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未查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停工指令,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项目钢结构玻璃安装作业,对施工现场涉及高处作业无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导致人员坠落事故隐患持续存在[6];项目监理单位科利京公司未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理,最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中威公司及政安装饰公司在高处作业施工前,未对作业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无知无畏[7]。
[6]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7]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其他原因分析
因相关施工单位未在高处作业区域下方通道搭设脚手架并铺设脚手板作为操作平台,导致通道下方区域道路无障碍,城通公司得以于2025年7月3日组织开展地下通道试通车作业。经查,事故发生时通道内无车辆通过,人员坠落至地面是因作业面下方安全措施缺失导致,与试通车作业行为无因果关联。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中威公司未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项目钢结构玻璃安装作业,未履行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设置或查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演变事故。
2.资质审核管理工作缺位。中威公司未落实分包单位施工资质审查制度,未核实分包单位施工资质以及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高处作业证,允许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开展施工作业,违反建筑施工资质审核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3.安全交底工作未落实。中威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在施工前向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8],未明确作业安全要求、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法,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操作常识。
[8]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3: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施工分包单位
1.无资质承接工程。政安装饰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承接施工单位分包的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开展工程施工的法定安全生产条件[9]。
[9]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具体施工实施单位,未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区域采取有效防护,未确保作业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施工,直接导致人员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
3.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违规雇佣不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违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基本要求。
4.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施工前未对作业相关人员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且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施工监理单位
科利京公司未按照钢结构安装施工过程中,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人员需站立在作业平台上作业;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孔洞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滑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10]。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项目建设单位
1.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城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对施工单位履职督促不力。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隐患排查、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乔某某,男,群众,中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其未执行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擅自发包开展通道工程项目钢结构玻璃安装作业,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排查治理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履职失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存在迟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24624元[11]。
[11]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蒯某某,男,群众,中威公司任命该建设项目负责人,其作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未履行法定职责,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12],对蒯某某依法作出处理。
[12]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魏某某,男,群众,内蒙古政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对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的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处理,雇用不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13],合计27204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中威公司。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14],未到施工现场参与安全管理,未排查治理现场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隐患;未审核高处作业人员资质;未落实安全交底,违规迟报事故。中威公司是该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15],要求中威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16],对中威公司处以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5]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16]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 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政安装饰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开展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雇用不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违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基本要求;在高处作业施工前,未对作业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建议由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内蒙古政安装饰有限公司处以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科利京公司。未按照钢结构安装施工中,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人员需站立在作业平台上作业;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孔洞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滑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致使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17],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18]对科利京公司作出处理。
4.城通公司。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履职;未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及隐患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规定[19],对城通公司作出处理。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区质安站在向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复工的违法施工行为,建议区质安站向临河区住建局作深刻书面检查,抄送临河区安委办。
2.铁南街道曙光社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全面、巡查不细致,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曙光社区向铁南街道办事处作深刻书面检查,抄送临河区安委办。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施工、民事等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源头失责,违法分包埋下事故隐患。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分包资质审查法定职责,将工程交由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资质的强制性要求,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为事故发生埋下根源性隐患。
(二)安全责任体系悬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总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包单位缺乏基本安全管理能力,形成“双重失管”后果,致使作业现场无防护措施的作业过程无人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悬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基础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线层层失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现场防护设施设置等安全生产基础全面缺位。作业人员既无合法操作资质,又未接受有效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引,在无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中作业,最终导致隐患演变为事故。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管理根基
此次事故各施工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严抓分包管理,建立施工分包审查机制,终止无资质单位分包合同并清退相关队伍;二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高处作业中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工人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杜绝事故迟报行为;四是要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监理职责
科利京公司要针对本次施工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切实履行监理单位和人员的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把好方案安全关;二是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涉及高处作业等重点施工工程要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手段实施监理;三是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行为要果断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坚决依法履职,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城通公司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履行统一协调、管理法定职责,增强安全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责任人,协调督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障在建项目安全无隐患。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强化执法监督保障
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区住建局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安全检查,采用“四不两直”、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企业分包合同、资质证书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查处无资质施工、违规分包行为,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违规情况与项目审批、信用评级挂钩。深化现场安全督查,定期对建设项目危险部位排查、防护设施验收、隐患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工。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依托用工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作业人员资质等情况实施动态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度,杜绝监管盲区,防范事故发生。
“7·3”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4日
初审:赵锐 复审:包慧 终审: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