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农科发〔2025〕200号
按照市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5年第六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减少受灾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支持防灾减灾,切实做好农作物防灾减灾,尽快支持恢复农业生产,保障主要粮油作物及其他农作物生产安全,努力将因灾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减少农作物因灾损失,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全区农业生产稳定。
三、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一)资金来源。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巴财农〔2025〕733号),上级部门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22万元。
(二)资金使用方向。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社会化服务、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含无人机)等费用、农业生产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等。洪涝救灾资金还可用于农田沟渠疏浚费、购买进排水设施设备等。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业恢复生产的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实际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单位等。救灾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恢复主要粮油生产,补助范围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对前期受灾较重、投入较大的生产主体可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后补助。
(四)补助依据。本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对2025年各乡镇、农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进行补助,结合各乡镇(农场)上报的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本次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和行政推动,加强督导和指导,切实把防灾减灾情况摸清、核准、做实。救灾资金由临河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区财政局、区农科局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农场)要结合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及公示。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尽早尽细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便捷有效途径做好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的宣传。救灾资金补助对象以村(社)为单位在公开栏或人员密集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补助内容、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做到公开透明。
(三)强化资金管理。防灾减灾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农牧计财发〔2025〕102号)相关要求,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密切跟踪救灾资金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密切跟踪救灾资金进展情况。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478-8761618,区农科局监督电话:0478-8921872。
附件:临河区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2025年9月11日
附件
临河区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表
序号 | 乡镇(农场) | 分配资金(万元) | 备注 |
1 | 乌兰图克镇 | 17.16 | |
2 | 新华镇 | 1.8 | |
3 | 白脑包镇 | 1.06 | |
4 | 双河镇 | 1.76 | |
5 | 狼山农场 | 0.22 | |
合计 | 22 |
初审:张月容 复审:高海燕 终审:苗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