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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6 15:21 来源:临河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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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河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住建联发〔2025〕4号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

现将《临河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公安局          临河区民政局

 临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临河区教育局

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河区自然资源局

 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临河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健全“保障+市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24〕44号)、《巴彦淖尔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巴住建联发〔2025〕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回购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 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在本地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人均住房低于15m², 且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申请人及配偶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住房保障,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根据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收购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筹集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组建国有独 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回购等事宜 。

第九条 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 平方米。具体收购、新建房源面积户型可由区政府根据当地 已建成房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收购价格为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 的利润;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 位,由审计部门决算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联合审核认定机制和轮候库。对有需求的人员信息进行分类、排序;对轮候库中保障需求大的区域内的项目优先开展收购工作。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村组(居委会)进行申请;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

(二)村组(居委会)受乡镇(办事处)委托,对其提 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办事处)。

   (三)乡镇(办事处)对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的,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保障房中心。

    (四)保障房中心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保障家庭 材料进行汇总,报民政、公安、人社、财政、不动产登记中 心等部门进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 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公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五)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 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保障房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保障房中心申请复核。保障房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 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建立收购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手续齐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保障性安居

工程事权优化原则办理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筹集主体自筹资金实施项目收购,支持筹集主体申请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账户实行项目公司、有关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装修成本,加适度合 理利润”原则,由项目筹集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 房销售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主体参照商品住房相 关规定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备案。

第十七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 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建立轮候库内部 流转为主、政府回购为辅的房源退出机制,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自治区、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二十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 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同时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 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 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张利军     复审:任瑞      终审:高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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