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21时05分许,位于临河区河套大街健康新家园小区院内一处平房发生爆炸坍塌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6.7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安抚伤者家属、依法查明原因、严肃事故追究,立即组织开展排查,举一反三,防范行业领域同类型事故发生。12月2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政府成立了“12·2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现场处置组、舆情监控组、善后处理组6个工作组,其中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健委、纪委监委、总工会、民政局、团结街道、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测站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及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大量原始资料,对有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并由专家组出具勘察报告。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认定,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12·22”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洁燃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936382736,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蒙(燃气经营)20241224189,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4日,是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巴彦淖尔市天然气城市输配工程项目而设立的独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城市燃气的输配、运输、销售、服务;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及管理;城市燃气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城市管道燃气设计、开发、施工和燃气技术开发;以及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业务。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小区(以下简称:健康新家园)院内一处平房,事发当时平房内共有王某某、其长孙王某某、次孙王某某3人居住。健康新家园小区位于临河区长春街以北、河套大街以南、健康北路以西、黄河路以东,占地面积0.0403平方公里,共有18栋居民楼,居民936户共2496人。经查,健康新家园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竣工资料显示,该工程于2012年7月16日开工建设,2014年11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该小区现有燃气用户913户,调压箱7台,埋地中压DE90 PE管道448.1m、DE63 PE管道18.7m,低压DE63 PE管道181.8m;发生事故的平房未接入天然气,事故是由平房南侧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燃气进入平房遇点火源爆炸所致。
2.有关监管部门概况
(1)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热供气服务中心)由原临河区物业管理局更名后成立,隶属于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业单位性质,中心目前在编在岗13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010701229511;负责人:郝某。临河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由该中心分管副主任吕某某负责(已于2024年11月免职),下设供热供气办1名副主任贺某负责开展燃气安全日常工作,同时辖区供热安全管理工作也由上述2人承担。该中心针对燃气安全施行每季度1次入企检查,每年2次聘请专家检查等方式开展。
(2)临河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团结街道),办公地址位于临河区五中西金帝世纪城西门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10117503336,负责人:秦某。团结街道辖区总面积2.5平方公里,下设6个社区,居民住宅小区 47个,常住人口37968人。辖区内有各类行政事业单位12家、商业网点4497家、学校5所、公园1处。团结街道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主任和人武部长任副组长,其中人武部长焦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平安建设办对应每个社区的服务中心,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网格化管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腾洁燃气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全面领导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运行部、营业部、运输管理部、朔方营业部、行政部、销售部、党群工作部、综合计划部、财务部、各旗县分公司等负责人负责领导本部门、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等事务,运行部负责健康新家园天然气管网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经查,腾洁燃气运行部部长为李某某,工作职责是按照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各班组进行管理,督促班组严格执行公司《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等。何某为运行部所辖健康新家园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班组长,工作职责是组织人员对负责区域的天然气管道全线巡查、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腾洁燃气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运行部部长李某某以及班组长何某均持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晚,王某某在健康新家园院内平房的厨房内干活,其次孙王某某在平房西侧卧室准备就寝,长孙王某某完成当天作业,在卧室门口处书桌上整理书包。卧室日常使用电热器补充取暖,21时05分,王某某整理结束后,在拔电热器插头时产生电火花,随即发生闪爆。与此同时,健康新家园A20号楼3单元302室居住的学生杨某某正好从该平房南侧路过,听到了爆炸声,看到平房发生坍塌,爆炸造成杨某某左腿被碎片扎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平房属于健康新家园遗留未拆迁房屋,位于小区“B1#、B3#楼”中间通道北侧、“巴运楼、A2#楼”中间通道南侧、“巴运楼、B3#楼”中间路面硬化停车场西侧、“A2#、B1#楼”中间绿化带东侧(见图一)。平房建筑面积145.13㎡,其中入户门在客厅南侧,客厅西侧为王某某、王某某卧室、书房,客厅东侧由北向南依次是卫生间、厨房、王某某卧室(见图二)。
图一 事故现场平房
图二 事故现场平房平面图
平房内卫生间马桶、洗脸池、厨房洗菜池的下水管使用串联合并三通后,经一条污水管道通入平房东墙外侧3.2m处1口污水井。此污水井为小区“B1#、B3#楼”化粪池,在地面共设三个互联互通砖砌竖井呈东西向排列,井口距离污水水面约1.2m,化粪池内“B1#、B3#楼”共用进出水管道位于污水水面下方,平房污水管道接入西侧竖井,管口距井口80cm、距污水水面40cm,管道长8.45m。平房南侧外墙与泄漏的埋地燃气管道垂直距离4.2m,管道泄漏点上方由沥青路面、混凝土硬化停车场全面覆盖,泄漏点距化粪池东侧污水竖井6.6m(见图三)。
图三 管道泄漏点及沥青路面、混凝土硬化停车场、污水井情况
(五)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见下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66.76万元(见附件:3)。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伤愈情况 |
1 | 王某某 | 女 | 69 | 1528XX19XX12XX12XX | 康复 |
2 | 王某某 | 男 | 10 | 1508XX20XX07XX03XX | 康复 |
3 | 王某某 | 男 | 12 | 1508XX20XX03XX65XX | 康复 |
4 | 杨某某 | 男 | 11 | 4209XX20XX12XX18XX | 康复 |
(六)其他情况
据临河区气象部门观测数据,2024年12月22日20时至23日8时,临河区天气晴,平均风力2-3级,阵风4-6级东北风,极大风速8.1米/秒,最高气温-6.0℃,最低气温-7.1℃。健康新家园小区区域最高气温-6.0℃,最低气温-7.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19和110指挥中心、120调度中心先后接到群众报警,各指挥中心在组织应急响应工作同时,向市、区两级总值班室报告,接报后巴彦淖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临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区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人员立刻赶赴健康新家园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处置等工作。本次事故中,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得知事故情况,事故信息接报和报送符合时限要求,腾洁燃气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消息赶往现场后,未再进行相应报告,事故信息接报途经不合规[1]。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市、区两级有关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就近应急力量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1时10分,调派的医疗急救人员、新华街消防站和利民街消防站共5车25人到达现场,将3名伤者和1名被困人员救出并送往医院。同时,公安部门抽调100余名警力开展现场封控、人员救治、现场勘验、舆情导控等工作。22时许,腾洁燃气、黄河西部水业、临河供电等部门到场进行小区水、电、气等停供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本次事故受伤4人均在巴彦淖尔市医院进行医治,其中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3人存在不同程度烧伤,杨某某额头轻微擦伤,左大腿皮肤裂伤,经市医院精心治疗、安抚,4名伤者目前已全部康复。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区住建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信访局、团结街道、征收服务中心、市政集团、和金融监管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组成的事故善后处理组,组织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受损的4栋居民楼进行了安全质量鉴定。组织团结街道、住建局质安站对事故受损房屋内设施、物品、电动自行车等进行补偿,对受损门窗进行更换维修。组织保险服务机构对事故受损车辆进行定损、理赔等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舆情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启动《临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各有关单位总体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此次事故腾洁燃气应急处置组织不当,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警戒区内协助交通管制,控制周边严禁烟火,通知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也未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且在事故隐患未查清和消除时人员即撤离现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5.2.1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5.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平房南侧埋地中压燃气PE管道破损,泄漏的燃气经土壤、污水井砖块缝隙进入污水竖井气相空间,沿污水井内平房接入的污水管道持续进入事故房间,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电火花发生爆炸。具体分析如下:
开挖泄漏的燃气PE管道段,管道埋深为管顶距地面1.2m,沟槽内发现砖块、石块、金属等杂物,且管道上方未见敷设示踪线、警示带等“安全线”和安全警示标志等,导致金属杂物损伤管道并附着其表面,受管道内气体压力、管道周围土壤收缩、膨胀以及不均匀沉降等应力作用,致使事发前附着于管道表面金属杂物移位,造成管道内燃气大量开放性泄漏,因管道上方为沥青路面和混凝土硬化停车场全面封盖,泄漏的燃气只能经土壤、污水竖井、平房污水管道持续进入房间,与室内空气混合达到天然气爆炸极限,遇电热器断电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3](见图四)。
[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于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2.4.2 不得采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地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直径不得大于0.1m,且均匀分布。2.5.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4.1.8 随管道走向应设计示踪线(带)和警示带。6.2.6 管道敷设时,应随管走向埋设金属示踪线(带)、警示带或其他标识。示踪线(带)应贴管敷设,并应有良好的导电性、有效的电气连接和设置信号源井。警示带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警示带宜敷设在管顶上方300-500mm处,但不得敷设于路基或路面里。2对直径不大于400mm的管道,可在管道正上方敷设一条警示带;对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管道,应在管道正上方平行敷设二条水平净距100-200mm的警示带。3警示带宜采用聚乙烯或不易分解的材料制造,颜色应为黄色,且在警示带上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
图四 管道埋深、回填、破损泄漏点、爆炸后情况
(二)间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腾洁燃气未按照国家关于燃气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间接导致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管网设备设施巡查工作落实不力。腾洁燃气运行部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制度规定每周对小区庭院管线巡查一次,运行部实际按照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巡查频次的减少不能保证天然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巡查仅使用手持仪器不定期对埋地管道出口连接处是否泄漏进行抽查,未做到埋地管道泄漏初检全覆盖,导致燃气管道泄漏的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并排除[4]。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建立。腾洁燃气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所属相关部门、人员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
3.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符合规定。腾洁燃气运行部涉及事故地点区域巡查班组共4人,设班长1名,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剩余3人中仅有1人持燃气管网工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余2人分别持压缩天然气场站工和燃气输配场站工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相匹配,不能确保工作任务有效得到落实[6]。
[4]腾洁燃气《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三款 每周对小区庭院管线巡查一次。李端尚、何毅《询问笔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3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6]《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燃气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瓶装燃气配送、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4.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作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根据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腾洁燃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定期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岗位要求不相符等问题失查漏管[7]。
5.属地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落实。团结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不足,针对辖区日常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多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工作为主,重视不够,排查形式相对单一,不能有效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人员问询和调取资料等,排除人为故意作案嫌疑,排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管网现状与规范要求不相符。健康新家园燃气管道设计埋深应大于1.6m,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验管道泄漏位置管顶距地面实际埋深1.2m,虽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但埋深较浅也应属于致管道破损的原因之一;设计文件规定管沟回填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第2.4条执行,事故后开挖的管沟内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8cm范围内发现碎石、砖块、金属等杂物,且部分杂物直径大于0.1m,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第2.4.1条、第2.4.2条的规定[9]。
2、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管理不力。腾洁燃气运行部针对所辖管网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巡查频次不够、巡查方法单一,事故发生后通过管道气密性试验确定漏点,开挖后泄漏的管道上方未见敷设通过专用设备能探测到管道位置的金属示踪导线,管顶上方规定范围内也未见敷设印有醒目、永久性警示语的警示带,违反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第4.1.8条、第6.2.6条、《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第2.5.1条的规定[1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0.5(略)、2.4.1(略)、2.4.2(略)。
[1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4.1.8(略)、6.2.6(略)。《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2.5.1(略)。
(二)有关监管部门
供热供气服务中心没有要求燃气经营单位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过备案,未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施工行为进行过审批,且未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制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进行过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1]。
(三)属地党委政府
团结街道相关负责人未切实加强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康新家园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所属分管负责人未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从事管道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过监督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王某某,中共党员,腾洁燃气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范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职近三年未带队对健康新家园燃气安全进行过检查,未有效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12·22”事故发生到达现场后,未组织采取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未对现场进行管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等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也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全面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5.2.1条的规定,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54833.9元[13]。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第二款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1.1-3(略);5.2.1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2、李某某,腾洁燃气运行部部长,其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未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属班组进行管理,导致所涉班组对所辖管网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巡查频次不够;并对管道上方未见敷设示踪线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4.2.6条第(5)项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成腾洁燃气暂停或者吊销其运行部部长的管理资格,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23894.1元[14]。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一条第二款(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网络、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2.6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5 应对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示踪装置进行检查。
3、何某,腾洁燃气运行部班组长,其对公司制定下发的《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管理制度》关于定期巡查工作组织落实不力,没有组织对事故地点埋地中压燃气管道进行过泄漏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2014)第3.2.2条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成腾洁燃气暂停或者吊销其运行部班组长的管理资格,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15651.6元[1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略);第九十六条(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略)。《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略)。《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2014)3.2.2 埋地管道的泄漏初检可采取车载仪器、手推车载仪器或手持仪器等检测方法,检测速度不应超过仪器的检测速度限定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埋设于车行道下的管道,宜采用车载仪器进行快速检测,车速不宜超过30km/h;2对埋设于人行道、绿地、庭院等区域的管道,宜采用手推车载仪器或手持仪器进行检测,行进速度宜为1m/s。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焦某某,中共党员,团结街道人武部长(2024年11月免职),其未加强分管领域工作的领导,在健康新家园近2年管道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建议团结街道党工委给予其诫勉处理。
2、吕某某,中共党员,供热供气服务中心燃气安全分管领导,其未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未落实辖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建议区住建局党组给予其诫勉处理。
3、贺某,供热供气服务中心供热供气办副主任,其未及时发现燃气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巡查频次不到位、人员岗位要求与持证情况不相符等问题,也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议区住建局党组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腾洁燃气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安排不符合特定岗位职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致使从业人员未按制度规定对所辖管网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腾洁燃气是“12·22”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3.0.1条的规定,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责成腾洁燃气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建议临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腾洁燃气处以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略);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略);第二十三条(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第三款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制定第一款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3.0.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供热供气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未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未落实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未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未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严不实,动态监管工作滞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供热供气服务中心向临河区委、区政府、区住建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2、团结街道未有效督促所属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于辖区内天然气管道施工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团结街道向临河区委、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施工、民事等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腾洁燃气没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位置,埋地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把控失守,管网设备设施运行、巡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巴政办发〔2025〕2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针对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腾洁燃气要全面辨识所辖燃气管网安全状况并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对已建成投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管网、设施等及时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整改,确保燃气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要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燃气安全巡检仪器设备,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安排符合岗位资格人员上岗作业,加强燃气等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燃气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二)深入推进行业源头治理。供热供气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严格落实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备案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燃气事故统计分析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演练,抓实抓细燃气安全生产各项监管、检查工作,强化落实燃气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强属地燃气安全管理。团结街道要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工作,强化社区网格安全督查、考核机制,有序推进本区域燃气安全各项工作。推进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属地监管、社区和群众监督机制,对燃气管网设施保护范围内各类施工,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线索,跟踪隐患排查整改。会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经营、充装、使用、运输等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临河区有关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同步开展上述工作。
“12·22”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4日
初审:苗杰 复审:包慧 终审: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