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泰荣有限责任公司等356户内资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 日
附件1:附件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临市监处罚吊告〔 2025 〕 001 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