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拟采取拨用方式供应以下七宗集体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临河区乌兰图克镇、白脑包镇、新华镇、狼山镇七个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供地的请示>的批复》(临政字[2025]25号)批准,决定同意将临河区乌兰图克镇前进村、乌兰图克镇隆胜村、白脑包镇春光村、白脑包镇永和村、新华镇桥梁村、狼山镇巴音村、双河镇富河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乌兰图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乌兰图克镇隆胜村村民委员会、白脑包镇春光村村民委员会、白脑包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新华镇桥梁村村民委员会、狼山镇巴音村村民委员会、双河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用于自来水厂项目建设。拨用面积为乌兰图克镇前进村2239.89平方米(合3.3598亩)、乌兰图克镇隆胜村6073.36平方米(合9.1095亩)、白脑包镇春光村5441.45平方米(合8.1622亩)、白脑包镇永和村3213.71平方米(合4.8206亩)、新华镇桥梁村1530.7平方米(合2.296亩)、狼山镇巴音村4137.66平方米(合6.2065亩)、双河镇富河村5315.51平方米(合7.9733亩),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拨用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拨用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陶雍昌
联系方式:0478-8266761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