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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5 18:00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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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政策问答
 

1.开展就业见习需要什么条件 ?

答: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需要满足:

(1)自治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合理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3)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见习单位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具有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5)见习单位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就业见习有补贴吗 ?

答: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执行,对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补贴主要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3. 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否领取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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