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场、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关于在全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逐步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为示范,引领和推动全区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完善,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到2016年年底,实现区、乡镇(街道)、农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含国企)法律顾问全覆盖,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选聘条件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熟悉区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条件。
(二)选聘方式
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以从执业律师队伍中选聘为主,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方式,也可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择优推荐,政府法制部门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聘。
(三)签订合同
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包括:法律顾问聘用与解聘条件、聘用期限、工作程序、服务范围、薪酬支付、权利义务、保密条款和法律职责等内容。
受聘的法律顾问一经审定,应由所在执业机构在聘任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聘任合同复印件、执业证书和身份证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司法局公律股备案。
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原则上为2年,法律顾问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职责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应在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2、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3、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4、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5、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洽谈,起草和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
6、为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7、协助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8、承办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工作方式
政府及各工作机构的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通过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并根据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六)经费保障
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工作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
顾问律师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熟知办案程序的业务优势,与政府法制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政府和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
法律顾问选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的人数和服务方式。可以单独聘请一名或多名律师,可以几家共同聘请一名或多名律师,也可以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三)有偿服务原则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即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顾问的薪酬。
(四)诚信尽责原则
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任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守秘密原则
法律顾问在工作中要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聘任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非公开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一)2016年3月1日前,形成完善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全面落实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2016年3月20日前,政府各工作部门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三)2016年2月底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建成全区法律顾问专家库。由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人才,由区司法局面向全区执业律师征集符合条件的志愿律师,共同加入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区政府要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区司法局协调配合。政府法律顾问协调小组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推进、管理、指导和规范工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内设科室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工作。要根据律师执业情况和专业特长,建立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不断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顾问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不能尽职尽责的法律顾问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要予以表彰奖励。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强化日常管理
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各聘任单位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履行好自身法律顾问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顾问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